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與乙的買賣契約與 A 狗所有權移轉,均因甲於締約時精神錯亂而無效。乙並不知甲當時精神錯亂,乙自受讓 A 狗所有權後,共計:占有使用 A 狗一個月;為醫療 A 狗支出 l 萬元費用;為 A 狗添購非常多奢華衣物、鞋子與美容用品,支出 20 萬元;A 狗因乙自己酒駕致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不得請求甲償還 20 萬元
- B乙得保有使用 A 狗一個月的利益
- C乙應賠償甲因 A 狗死亡所生的損害
- D乙得請求甲償還 1 萬元醫療費用
正解 C — 乙應賠償甲因 A 狗死亡所生的損害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返還範圍,與善意占有人的費用求償。
正解理由
甲於締約時精神錯亂,依《民法》第 75 條其意思表示無效,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均不生效力,乙受領 A 狗欠缺法律上之原因。乙不知甲當時精神錯亂,為善意受領人,《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A 狗既已死亡,乙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即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本選項稱乙應賠償甲因 A 狗死亡所生之損害,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乙為 A 狗添購奢華衣物、鞋子與美容用品共 20 萬元,《民法》第 954 條本文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上開支出並非保存 A 狗所必要,乙不得請求甲償還,本項敘述正確。
- (B)
乙占有使用 A 狗一個月所受之利益,隨時間經過而不復存在;乙為善意受領人,依《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得保有該利益,本項敘述正確。
- (C)
A 狗雖因乙自己酒駕而死亡,惟乙係以所有人之地位使用該狗,且其為善意受領人,依《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 (D)
乙為醫療 A 狗支出之 1 萬元,屬《民法》第 954 條本文所稱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乙得向甲請求償還,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法律行為無效→甲精神錯亂,適用《民法》第 75 條;
- 要件二,受領人善意→乙不知甲精神錯亂;
- 要件三,所受利益是否存在→A 狗已死亡、使用利益亦已消滅,依《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免責;
- 要件四,費用性質→醫療費屬保存必要費用。
記憶點
《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以善意與利益不存在為免責要件;《民法》第 954 條本文的求償範圍寫的是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把不當得利與占有兩章的規定疊在同一組事實上。買賣契約無效使乙欠缺保有 A 狗的法律上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問題;乙在返還之前對 A 狗的支出與使用,則是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間的關係。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這兩條軸線上。
無效的起點
《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該條把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與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同等對待,效果是無效而非得撤銷,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一併不生效力,無待任何人行使撤銷權。
返還範圍的分界
《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兩項的分界就在受領人的善意與惡意:善意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不存在即免責;惡意者不但要返還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還要附加利息,並就損害負賠償責任。本題乙為善意,落在第 1 項。
費用求償的範圍
《民法》第 954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該條的正面射程是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並以已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通常必要費用為但書。醫療費是為維持 A 狗生存所支出,屬保存所必要;奢華衣物、鞋子與美容用品則不是維持標的物存續所需,兩者的性質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受領人改為惡意,或把標的物改為因不可抗力滅失,答案就會在《民法》第 182 條的兩項之間移動。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定性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再判斷受領人善意惡意,最後才處理費用與使用利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