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現在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如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即不得終止契約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B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故不得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
- C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應將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
- D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且抵押權人在時效消滅後五年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正解 A —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現在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如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即不得終止契約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6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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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與原債權確定事由。
正解理由
本選項把終止與塗銷都綁在存續期間上,而兩者各有明文。就終止,《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該款把法律關係經終止列為原債權之確定事由,可見縱定有存續期間仍有終止之餘地。就塗銷,《民法》第 881-16 條就原債權確定後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之情形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該條要件不以有無存續期間為準,可見存續期間並未關閉塗銷之請求。本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定有存續期間並不排除《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所列之其他確定事由,塗銷部分亦另有《民法》第 881-16 條可循,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 (B)
《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故不得約定不限範圍之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本項敘述正確。
- (C)
《民法》第 8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與本金合併計算,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881-15 條就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之效果設有明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擔保範圍→依《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須出於一定法律關係;
- 要件二,最高限額→依《民法》第 881-2 條第 2 項含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 要件三,原債權之確定→《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各款。
記憶點
存續期間只是確定期日的一種安排,《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另有多款確定事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浮動的債權集合,因此民法必須另外處理三件事:擔保範圍怎麼劃、最高限額怎麼算、這個集合什麼時候固定下來。本題四個選項各打一件。
擔保範圍
《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第 2 項是九十六年物權編修正時明文採取的立場,把擔保範圍綁在一定法律關係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此不被承認。
最高限額的計算
《民法》第 881-2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8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要與本金合併計算,不是在最高限額之外另行加計,是常見的考點。
確定與期日
《民法》第 881-4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民法》第 88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而未約定確定期日時,《民法》第 881-5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把這幾條與第 881-12 條第 1 項的各款事由擺在一起,就看得出立法者提供了多條使原債權確定的途徑。
時效後的脫離
《民法》第 881-15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該條的五年是一個除斥期間性質的設計,用來避免擔保關係無限期懸而未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條群常以計算題出現:給定最高限額與各筆債權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問實際可受償多少;或改問法人合併時的確定請求,《民法》第 881-7 條第 1 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可資對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