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得辦理該違章建築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
  2. B甲、丙間之買賣行為有效,丙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3. C乙得請求丙拆除該違章建築
  4. D該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丙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正解 A — 甲得辦理該違章建築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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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取得、買受人地位與土地所有人的請求權。

正解理由

甲在乙之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於建築完成時即因原始建築之事實取得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並非因登記而取得;而違章建築未依建築法令取得執照,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選項把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取得繫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上述兩點都不相符,敘述錯誤,故選 A。至於土地所有人乙之地位,《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乙得對現實管領該建築物之丙請求拆除。

逐項排除

  1. (A)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於建築完成時由起造人原始取得而不待登記,且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2. (B)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效力不因標的物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而受影響;實務上認為受讓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本項敘述正確。

  3. (C)

    該違章建築占用乙之土地而妨害乙之土地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對現實管領該建築物之丙請求拆除,本項敘述正確。

  4. (D)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就該建築物有事實上處分權,該地位受侵害而受損害,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所有權之取得原因→甲建築完成即原始取得;
  2. 要件二,能否辦理第一次登記→無執照,不能辦理;
  3. 要件三,土地所有人→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除去妨害。

記憶點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由起造人原始取得,買受人接手事實上處分權,土地所有人則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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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拆解

違章建築在民法上是一個雙面的東西:它在物權法上是一棟真實存在、可以由人原始取得所有權的建築物,在行政法規上卻是一棟無法登記的建築物。本題四個選項就分別站在這兩面上。

所有權的取得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須以登記為要件;而因建築完成而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屬於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起造人於建築完成時即取得所有權。此一區別的條文依據在《民法》物權編通則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規定。要注意的是,選項 (A) 的錯誤是雙重的:一是違章建築在行政上根本辦不成第一次登記,二是縱使辦得成,甲的所有權也不是因登記而生。

事實上處分權

因違章建築無從辦理移轉登記,受讓人無法依登記取得所有權,實務上乃承認受讓人取得所謂事實上處分權,得為使用、收益及事實上之處分,並得排除他人之侵害。這是判例通說所發展出來的概念,不是條文上的用語,本題 (B)、(D) 兩個選項都建立在這個概念上。

土地所有人的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一共給了三種請求權:返還、除去妨害與防止妨害。違章建築占用他人土地,屬於對土地所有權的妨害,土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即是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相對人則是對該建築物有事實上處分權而現實管領之人。

侵權行為的保護客體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該項前段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後段則另闢故意背俗加損害之類型。實務上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就違章建築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同一組事實常改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土地、丙可否對抗乙的拆屋還地請求、甲丙間的買賣是否因給付不能而無效。判斷順序固定為:先定性建築物所有權歸屬,再看買受人取得什麼,最後才處理土地所有人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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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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