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2. B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3. C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4. D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

正解 D — 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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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物合併分割的要件,特別是相鄰這一項。

正解理由

A 地之共有人為甲、乙、丙,B 地之共有人為甲、乙、丁,二地之共有人並非完全相同,而是部分相同。《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本題 A 地在臺北市、B 地在臺南市而不相鄰,不合該項對標的所設之描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所定之同意門檻,是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與本項所稱共有人人數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並不相同;且二地不相鄰,本項敘述錯誤。

  2. (B)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所定之同意門檻為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而非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且二地不相鄰,本項敘述錯誤。

  3. (C)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本題二地不能合併分割的原因在於臺北市與臺南市二地不相鄰,而非使用性質不同,本項敘述錯誤。

  4. (D)

    A 地與 B 地分別位於臺北市與臺南市而不相鄰,不合《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所描述之相鄰數不動產,故不得請求合併分割,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數不動產之共有人是否完全相同→A 地為甲乙丙、B 地為甲乙丁,僅部分相同,不適用《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
  2. 要件二,是否相鄰→臺北市與臺南市二地不相鄰;
  3. 效果,不合《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記憶點

合併分割先看共有人是否相同,再看土地是否相鄰;本題二地一在臺北、一在臺南,答案在這裡就定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共有物分割原則上一物一分割,合併分割是九十八年物權編修正時新增的例外,目的在避免畸零地與細碎化。既然是例外,立法者就把要件寫得很具體,本題考的正是要件的逐字內容。

兩種合併分割

《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到三處差異:第 5 項的標的是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第 6 項是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第 5 項未設同意門檻,第 6 項要求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第 6 項另以但書保留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仍分別分割的權限。

本題的涵攝

甲、乙同時是 A 地與 B 地的共有人,丙只在 A 地、丁只在 B 地,因此二地的共有人是部分相同而非相同,走的是第 6 項。第 6 項對標的的描述包含相鄰二字,而臺北市的建地與臺南市的耕地在地理上不相鄰,這一關就過不去,後面的同意門檻也就不必再算。

分割方法的規定

《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這幾項處理的是分割怎麼做,與第 5 項、第 6 項處理的可不可以合併分割是兩個層次,作答時不要混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地點改成相鄰的兩筆土地,改問同意門檻是否達到;或改成共有人完全相同,測試考生會不會誤加相鄰要件。此外,本條群還常與耕地分割的法令限制一起出題,第 5 項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語即是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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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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