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婚姻無效而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B婚姻無效時,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 C婚姻無效而有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須給予贍養費
- D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
正解 D — 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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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姻無效的效力,重點在準用離婚規定的那一條。
正解理由
《民法》就結婚無效設有準用離婚效力之規定,使《民法》第 1057 條與第 1058 條於婚姻無效時有其適用。而《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婚姻無效時既準用該條,雙方即得各自取回財產並就剩餘部分分配。本選項稱雙方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相互清算財產,與該準用規定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項敘述與該項相符,正確。
- (B)
《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姻無效者自始不發生婚姻關係,所生子女不合該條就婚生子女所下之定義,為非婚生子女,本項敘述正確。
- (C)
婚姻無效時,依上開準用規定《民法》第 1057 條有其適用,而《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以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本項敘述正確。
- (D)
婚姻無效時,依上開準用規定,雙方仍得依《民法》第 1058 條取回財產並分配剩餘,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婚姻無效→適用《民法》就結婚無效所設之準用規定;
- 要件二,準用之對象→《民法》第 1057 條與第 1058 條;
- 要件三,贍養費之要件→請求人須無過失;
- 效果,(D) 所稱不得清算財產與準用結果相反。
記憶點
婚姻無效的財產與贍養效果,靠《民法》就結婚無效所設的準用規定接到離婚的條文上;損害賠償則另有《民法》第 999 條可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婚姻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婚姻效力,但當事人之間往往已經共同生活多年、累積財產、生育子女。立法者因此不能讓婚姻無效變成一片空白,而是用準用的方式把離婚的善後規定接過來用。本題考的就是這條準用規定的射程。
準用的範圍
《民法》就結婚無效設有準用離婚效力之規定,把贍養費與財產取回分配的規定搬到婚姻無效的善後上使用;結婚經撤銷時另有其自己的準用規定,範圍與結婚無效者未必相同,作答時應分別確認。婚姻無效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其親權依認領後的規定處理,不必走離婚的酌定程序。
財產面
《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該條分兩段:先各自取回原有財產,再就剩餘依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分配。婚姻無效時既準用該條,選項 (D) 所稱不得相互清算,方向恰好相反。
贍養費面
《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的請求權人限於無過失之一方,這是與損害賠償規定並列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損害賠償面
《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9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 99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財產上損害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非財產上損害則另加上受害人無過失的限制,兩項的但書方向不同,是常考的細節。
子女身分面
《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姻既自始無效,子女即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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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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