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
- A旁系血親
- B旁系姻親
- C直系姻親
- D無親屬關係
正解 D — 無親屬關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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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姻親的定義,以及親家之間在民法上有沒有親屬關係。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後,就乙而言,甲之女是乙之血親即其子之配偶,屬乙之姻親;就甲而言,乙之子是甲之血親即其女之配偶,亦屬甲之姻親。惟甲與乙彼此之間,甲既非乙之血親之配偶,亦非乙之配偶之血親,更非乙之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合該條所列之姻親;甲、乙間亦無血親關係。故甲、乙間無親屬關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甲與乙並非出於同源,不具旁系血親關係,本項敘述錯誤。
- (B)
旁系姻親仍屬姻親之一種,而甲不是乙之血親之配偶、乙之配偶之血親,也不是乙之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依《民法》第 969 條甲、乙間不成立姻親,本項敘述錯誤。
- (C)
直系姻親同樣屬姻親之一種,甲、乙間既不合《民法》第 969 條所列之姻親,自無直系姻親可言,本項敘述錯誤。
- (D)
甲、乙間既非《民法》第 967 條所稱之血親,亦不合《民法》第 969 條所列之姻親,故無親屬關係,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乙是否出於同源→否,非血親;
- 要件二,甲是否為乙之血親之配偶→乙之血親之配偶是甲之女,不是甲;
- 要件三,甲是否為乙之配偶之血親或其配偶→否;
- 效果,不合《民法》第 969 條,甲、乙間無親屬關係。
記憶點
親家之間在民法上不生親屬關係;《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親家並不落在該條所列之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親屬的種類在民法上只有兩大類:血親與姻親,配偶則自成一個範疇。判斷任何兩個人之間有沒有親屬關係,方法固定為:先問是不是血親,再問是不是姻親,兩者都不是就沒有親屬關係。本題是這個方法的標準示範。
血親的定義
《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直系血親看的是縱向的生育鏈,旁系血親看的是有沒有共同的同源祖先。甲與乙是兩個家庭的家長,彼此之間沒有生育關係,也沒有共同祖先,因此兩種血親都不成立。
姻親的定義
《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該條逐字寫出三種姻親型態。把甲、乙的關係套進去:甲之女是乙之子的配偶,所以甲之女對乙而言是血親之配偶;乙之子對甲而言也是血親之配偶。但甲與乙之間隔了兩層,甲是乙之血親之配偶的父親,這個關係在條文所寫的三種型態裡找不到對應。這正是俗稱親家在法律上互不為親屬的道理。
親系與親等的計算
《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該條與第 969 條是配套:第 969 條決定是不是姻親,第 970 條才決定是幾親等的什麼姻親。既然甲、乙之間連姻親都不成立,就沒有計算親等的餘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題目改成問配偶的兄弟之妻、子之妻的父母、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關係,判斷方法完全一樣:逐一比對《民法》第 969 條的三種型態。另一種考法是問姻親關係的消滅,此時要注意離婚與婚姻撤銷的效果,以及配偶死亡時姻親關係是否消滅的差異。
實務上的意義
親家間沒有親屬關係,在扶養義務、繼承、法官與當事人的迴避、證人拒絕證言等制度上都會產生具體差別,因此這個看似冷門的定義題其實是很多制度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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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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