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
- A於夫妻離婚時
- B於夫妻將原本之法定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時
- C婚姻關係被撤銷時
- D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
正解 D — 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2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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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以及該請求權不得繼承之效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該項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分配之時點,而得請求分配者為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其請求權依該項不得繼承,(D) 所述之情形因而不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發生時點。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即告消滅,合於《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B)
屬發生時點。夫妻將原本之法定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同合於《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稱之時點。
- (C)
屬發生時點。婚姻關係被撤銷時,依《民法》第 999-1 條第 2 項準用《民法》第 1058 條,各自取回財產並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剩餘部分。
- (D)
非屬發生時點,為本題應選。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其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生之請求權,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不得繼承。
涵攝步驟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要件對應:(A) 為離婚、(B) 為變更為約定財產制、(C) 為婚姻經撤銷,三者均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 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要件對應:(D) 之情形中,該請求權隨其主體死亡而無從由繼承人承受,題示亦未見但書所定之情形。
記憶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跟著人走,人先走了,這個請求權不會留給繼承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先把這個請求權的三個要素拆開。《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三個要素是:時點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客體為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方法為平均分配。同項但書另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排除在計算之外。本題問的是第一個要素。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何時消滅。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財產制關係隨之消滅;夫妻改用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亦隨之消滅;婚姻經撤銷者,依《民法》第 999-1 條第 2 項準用《民法》第 1058 條,而《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三種情形都導向同一個結論。另《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同樣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三、死亡這一格為什麼要另外處理。一方死亡固然也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但本題把死亡者特定為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爭點因此從時點轉到請求權的歸屬。《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請求分配的是剩餘財產較少的那一方,而這一方已經死亡,其請求權依本項不移轉給繼承人,除非落在但書所定之情形。反過來看,若先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生存配偶自己仍握有請求權,結論就不同了。命題者把較少二字寫進選項,就是要考生讀到這一層。
四、計算上的配套規定。《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就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等情形,定有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分別納入計算之規定。兩條把計算的基準與範圍補齊。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這一條處理的是脫產的追加計算,與時點之判斷分屬兩事。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死亡的一方改成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或把爭點移到《民法》第 1030-1 條第 4 項的二年與五年期間。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確認法定財產制關係有沒有消滅,再確認請求權落在誰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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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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