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 A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 B他方有花柳病
- C他方與人通姦
- D他方受徒刑之宣告
正解 A — 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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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約解除事由中,哪一種情形可以不必向他方為解除的意思表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該項免除意思表示的條件,是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時所在不明,解除之意思表示無從向其為之,正是該項所描述的情形;至於他方有花柳病、與人通姦或受徒刑之宣告,其所在並無不明,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所定之解除事由;因他方所在不明而事實上不能向其為解除之意思表示,適用《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無須為意思表示,本項正確。
- (B)
他方有花柳病,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所定之事由,惟其所在可知,解除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本項不符題旨。
- (C)
他方與人通姦,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所定之解除事由,解除婚約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本項不符題旨。
- (D)
他方受徒刑之宣告,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所定之解除事由,解除婚約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本項不符題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所定之解除事由→四個選項均屬之;
- 要件二,須事實上不能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而所在不明,該當此要件;
- 效果,依《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無須為意思表示。
記憶點
婚約解除原則上要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的免除,繫於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正是典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婚約解除的規定要分兩層讀:第一層是有沒有解除事由,第二層是解除權怎麼行使。本題四個選項在第一層上全部過關,勝負完全落在第二層。
解除事由
《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該項在柱句之下逐款列出解除事由,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其中四款:《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四款都是解除事由,這正是命題者布下的煙霧。
解除權的行使
《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該項不是對某一款的特別規定,而是對行使方式的通則性例外:只要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就免除意思表示。之所以只有生死不明的情形答得上,是因為生死不明在事實上直接造成意思表示無從到達,其餘三款的他方都還在可以聯繫的狀態。
與意思表示到達規定的連結
解除婚約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原則上須到達他方始生效力。《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把這一項與第 976 條第 2 項並列,就看得出立法者是在處理到達不能的問題。
當年條文的用語
本題適用的版本,該條列舉各款仍使用左列一語,並保留有花柳病、成為殘廢等當年的用語;作答時以該年度條文的文字為準即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條群常一併考婚約的效力與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也常改問解除婚約後贈與物的返還。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有無第 1 項所列事由,再處理解除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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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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