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尚未歸還,乃於 106 年 1 月 9 日向 A 地方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A 地方法院於同月 10 日核發支付命令,同日依法送達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乙向其借款 100 萬元未還即屬合法,不須表明借款之原因事實,以迅速解決紛爭
- B若支付命令不能送達予乙時,A 地方法院應經甲之聲請,對乙為公示送達,以使命令早日確定
- CA 地方法院於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後,為保障乙之程序權,應訊問乙確認對甲之主張無爭執後,始可裁定
- D前開支付命令已送達予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僅發生執行力,不發生既判力
正解 D — 前開支付命令已送達予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僅發生執行力,不發生既判力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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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付命令的聲請要件、不得行督促程序的情形、不訊問債務人原則,以及未異議確定後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該項僅賦予執行名義之地位。《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3 項並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仍得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執,足見未生既判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聲請時即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並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 (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不能送達時不得改以公示送達。
-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不得訊問乙後始為裁定。
- (D)
正確。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支付命令已於 106 年 1 月 10 日合法送達乙;
- 要件二,乙未於《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所定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 要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發生執行力,而依同法第 521 條第 3 項仍得由債務人另訴爭執,故無既判力。
記憶點
支付命令確定後只拿到一張執行名義,債務人還留著另訴爭執的後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督促程序由四個環節構成:聲請要件、消極要件、裁定方式、異議與效力。聲請要件見《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消極要件見《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裁定方式見《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異議與效力見《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與第 521 條。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打一個環節。
二、送達與失效。《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立法者對送達不能的處理是讓命令失效,而不是改用公示送達,這正是 (B) 錯誤的結構性理由;兩條並列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與第 515 條第 1 項是同一政策的前後手。
三、異議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逾期異議者,《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條合看,異議與否決定的是走向訴訟或走向執行。
四、既判力的判準。既判力的發生須有法律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的用語是得為執行名義,第 3 項更明文容許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得聲請停止執行;如果確定的支付命令有既判力,該確認之訴將因既判力而不合法,第 3 項即無存在餘地。這是從條文體系直接讀出的結論,不必依賴記憶。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5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的記載事項亦是常考點,尤其是二十日不變期間的教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