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均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B訴訟程序在本案辯論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在當然停止間,法院不得基於該辯論為裁判
- C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當事人仍得依法聲請保全證據
- D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皆停止進行
正解 B — 訴訟程序在本案辯論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在當然停止間,法院不得基於該辯論為裁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的效果,核心條文是《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該項但書明白容許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時,法院仍得本於該辯論宣示裁判,(B) 之敘述與但書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B)
錯誤。理由如前述,本項但書正是相反的規定。
-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係為將來調查證據所設之預備程序,非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不受停止之限制。
-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 2 項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該項未區分法定期間或裁定期間,一律停止進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訴訟程序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
- 要件二,該事由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 要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法院仍得本於該辯論宣示裁判。
記憶點
當然停止把本案行為凍住,卻替已經辯論完畢的裁判留了一道宣示的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禁止對象有二:法院與當事人;禁止內容則限於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所謂本案之訴訟行為,指直接指向本案請求之審理與裁判者;程序上的附隨行為、保全性質的行為並不在內。本題 (C) 之所以正確,就是因為保全證據不是本案行為。
二、但書的射程。但書的要件是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當然停止。理由在於言詞辯論既已終結,裁判的基礎業已形成,當事人的程序權已經行使完畢,此時再讓程序停住而不許宣示,對兩造均無實益。命題者把 (B) 寫成不得基於該辯論為裁判,正是把但書的方向反過來寫。
三、期間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 2 項採取的是停止加更始,而非扣除。停止終竣時期間重新起算,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與此對照者為《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所定在途期間的扣除,兩者都是對期間的調整,但一個是重新起算、一個是加計扣除,並列即可看出不同的立法技術。
四、當然停止的事由。《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這些條文界定的是停止的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界定的則是停止期間的法律狀態,考試常把兩者混在同一題。
五、保全證據的定位。《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保全證據得於起訴前為之,本身即說明它不以本案程序的進行為前提,因此在當然停止期間仍得聲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