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 A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備
- B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
- C露營車
- D尚未完全竣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
- E農田
正解 ABDE — 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備;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尚未完全竣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農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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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不動產之定義,尤其是定著物之判斷標準。
正解理由
《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本身固為不動產;至於定著物,實務見解以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通念有其經濟上使用目的三者為斷。養魚池設備、森林鐵路軌道與已足避風雨之未竣工房屋,均係繼續附著於土地之定著物,農田則為土地本身,故選 ABDE。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附著於土地、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養魚池設備,繼續附著於土地而有其經濟上使用目的,合於《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定著物之要件。
- (B)
敘述正確。森林火車之軌道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非臨時敷設,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為定著物而屬不動產(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參照)。
- (C)
敘述錯誤。露營車得隨時移動其所在,欠缺繼續附著於土地此一要件,依《民法》第 67 條屬不動產以外之物,即為動產。
- (D)
敘述正確。房屋雖尚未完全竣工,惟已足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即具備定著物之經濟目的要件,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為土地之定著物。
- (E)
敘述正確。農田為土地,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本即屬不動產,不待另行判斷定著物之要件。
涵攝步驟
- 其一,養魚池、軌道與未竣工房屋均固著於地面而不易移動;
- 其二,三者各有其獨立之經濟價值,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 其三,依社會通念,三者分別可供養魚、行車與避風雨之用,各有經濟上使用目的。
- 露營車則不符上開標準。
記憶點
《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的定著物看繼續附著與獨立經濟目的;能開走的露營車,回到《民法》第 67 條的動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以定著物為核心,宜先拆解條文結構。《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前者界定不動產之外延,後者處理出產物之歸屬;與之相對者為《民法》第 67 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可見我國民法採先定不動產、其餘概歸動產之立法體例,故凡不屬土地或定著物者,即落入動產一側,(C) 之露營車即由此判斷。
定著物之要件為條文所未細列,實務長期以三項標準加以補充: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不易移動其所在、依一般社會觀念有其經濟上之使用目的。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即就輕便軌道表示,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正屬繼續敷設而供運輸之用者,(B) 因而正確。至於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實務認為已足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即為獨立之不動產,不以完成保存登記或全部竣工為必要,(D) 據此成立。鋼筋混凝土造而固著地面、具獨立經濟價值之養魚池設備,其判斷亦同,(A) 因而正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上開實務見解對定著物之補充,故 (A)、(B)、(D) 三個選項之判斷,仰賴實務見解方能確定。
易混淆之處在於不動產之部分與定著物之區別: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尚未分離之出產物並非獨立之物,而係該不動產之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客體;定著物則為獨立之不動產,得單獨買賣、設定抵押。此一區別於《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場合具有實益:定著物之物權變動須辦理登記,出產物則隨其所附著之不動產而定其歸屬。同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亦以獨立之不動產為其適用對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違章建築、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地下建物或農作物是否為不動產出題,判準始終回到上開三項標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