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複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Y,不料事後發現該契約係受 Y 詐欺訂立,X 已撤銷該買賣契約,為此提起本訴。此訴訟應由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2. B住於臺中之 X,列住於彰化之 Y 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於訴訟進行中,Y遷移住所至臺中,於是 X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應駁回該聲請
  3. C住於臺東之 Y 與設於臺北之 X 銀行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就信用卡消費款有爭議時,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清償消費款之訴訟,如 Y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至臺東地方法院,受訴法院應即准許
  4. D居住於臺中之 X,因出售貨物,收受設於新竹之 Y 公司所簽發、付款地為苗栗之本票一張,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X 得向新竹地方法院或苗栗地方法院對 Y 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
  5. E住於臺南之 X,以住於桃園之 Y 借款未償並有脫產行為為由,有意就 Y 所有座落臺中之房屋為扣押,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正解 BDE — 住於臺中之 X,列住於彰化之 Y 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於訴訟進行中,Y遷移住所至臺中,於是 X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應駁回該聲請;居住於臺中之 X,因出售貨物,收受設於新竹之 Y 公司所簽發、付款地為苗栗之本票一張,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X 得向新竹地方法院或苗栗地方法院對 Y 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住於臺南之 X,以住於桃園之 Y 借款未償並有脫產行為為由,有意就 Y 所有座落臺中之房屋為扣押,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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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管轄之競合與變動,包括專屬管轄之射程、管轄恆定、合意管轄之移送與假扣押管轄。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Y 住於桃園,該院為本案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X 得向其聲請假扣押。本票票款之請求,依同法第 13 條得由付款地苗栗管轄,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亦得由 Y 公司所在地新竹管轄。訴訟繫屬後被告遷移住所,不影響起訴時已生之管轄,故選 BDE。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訴訟標的為債之關係,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生專屬管轄(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2. (B)

    敘述正確。移送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為前提(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時有管轄權,其後 Y 遷移住所不使其變為無管轄權。

  3. (C)

    敘述錯誤。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須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他造始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錯在免除法院對顯失公平之審查。

  4. (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得由付款地苗栗管轄,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得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新竹管轄;依同法第 22 條原告得任向其一起訴。

  5. (E)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2 項,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即 Y 住所地之桃園地方法院。

涵攝步驟

  1. 其一,本於本票有所請求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得由付款地法院管轄,(D) 成立;
  2. 其二,依同法第 524 條第 2 項,本案管轄法院為桃園地方法院,(E) 成立;
  3. 其三,移送以無管轄權為前提,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時有管轄權,(B) 成立。

記憶點

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票據找付款地(《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假扣押找本案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同法第 524 條第 1 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五個選項各對應一組管轄規則,宜逐一定位。

第一,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特別審判籍部分,同法第 13 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該條使用得由二字,屬選擇管轄而非專屬。二者競合時,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原告有選擇權,(D) 因而正確。

第二,合意管轄及其節制。《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則另受節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合意管轄,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訴法院須就顯失公平與否為審查,(C) 所稱應即准許,與此不符。與合意管轄並列者尚有應訴管轄,同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二者均讓位於專屬管轄,同法第 26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第三,管轄之時點。移送訴訟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為其前提(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管轄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被告事後遷移住所並不影響之,(B) 因而正確。移送之效力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並就受移送法院得否更行移送於他法院設有規定,可見移送裁定之效力甚強,法院自應審慎為之。

第四,假扣押之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24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該項並列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二者,債權人得擇一聲請;同法第 524 條第 2 項規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故縱標的位於臺中,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E) 因而正確。至於 (A),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基於買賣或其他債之關係而生,並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故不生專屬管轄之問題(不動產專屬管轄之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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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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