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欲將公司全部資產賣給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故召開董事會決定讓與 A 公司的全部財產予 B 公司,A 公司董事會為此項決議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董事會應將該決議提交股東會決議,為此項決議時,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 B於 A 公司股東會召集通知中,應記載該事項之要領
- CA 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並同時決議解散 A 公司者,則反對該議案之股東不可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
- D事前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股東,出席 A 公司之股東會並投下贊成票,仍享有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之權利
正解 D — 事前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股東,出席 A 公司之股東會並投下贊成票,仍享有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之權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時的股東會特別決議,以及反對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要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86 條規定:「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收買請求權的成立要件有二:股東會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表示反對,且在股東會上也確實表示反對,兩者必須併存。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D) 所描述的股東雖已事前書面反對,卻出席股東會並投下贊成票,第二個要件並未成立,自不得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讓與公司全部財產屬《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行為,須經該項所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依《公司法》第 185 條第 4 項,第 1 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同法第 172 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依《公司法》第 186 條但書,股東會為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決議並同時決議解散時,反對股東不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事前書面反對而於股東會投贊成票之股東,欠缺《公司法》第 186 條所定於股東會亦為反對的要件,不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題目設定該股東事前已書面反對,成立。
- 要件二:於股東會亦為反對——該股東投贊成票,不成立。
- 兩要件缺一,收買請求權不發生。
記憶點
事前書面反對加上會場反對,兩關都過才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同時決議解散時另有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本題的讓與全部財產落在該項第 2 款。又《公司法》第 185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可見董事會的決議只是把議案提出來,最終決定權仍在股東會,這是本題題幹先講董事會決議、選項再談股東會的原因。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86 條的收買請求權,是給在特別決議中居於少數的反對股東一條退場的路。它的兩個要件都指向同一件事——反對的意思必須在決議形成過程中被公司知悉,而且必須貫徹到表決本身。事前反對卻在會場投贊成票,表示該股東最終選擇支持該議案,法律自無再讓他退場的理由。本題的陷阱正設在第二個要件上。
行使程序另見《公司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二十日是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再行使。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3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該項就分割與合併另設一套收買請求權,異議的方式是集會前或集會中的書面異議、或經紀錄的口頭異議,而放棄表決權在條文裡與收買請求並列,同為該股東得為之事;《公司法》第 186 條則以事前書面通知加上會場反對為要件。兩條各有其適用行為,並列記憶即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讓與的標的改成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而要求判斷,或把同時決議解散的除外情形拿掉,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公司法》第 186 條的但書。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