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是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A 公司將其所生產製造之產品由 B 公司為其經銷通路商轉賣給消費者。A 公司之董事為甲、乙、丙、丁、戊、己、庚,其中甲為董事長;B 公司之董事為甲、庚、辛,其中甲亦為 B 公司董事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B 公司唯一之股東為 A 公司,所以 B 公司無需設置股東會,由董事會取代股東會之職權
- B當甲代表 A 公司要將商品賣給 B 公司時,甲不能同時代表 B 公司,而須由 B 公司之監察人代表B 公司
- C甲雖身兼 A 公司與 B 公司之董事長,但因 A、B 兩家公司一為製造、另一為經銷,屬不同類業務之公司,故不構成 A 公司與 B 公司競業與否之問題
- DA 公司對 B 公司之貨款債權,無論有無擔保物權,均次於 B 公司之其他債權
正解 D — A 公司對 B 公司之貨款債權,無論有無擔保物權,均次於 B 公司之其他債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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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股東一人公司的股東會職權歸屬、董事雙方代表的處理,以及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次順位受償的前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該項的次順位效果有兩個前提:其一,控制公司曾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且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其二,從屬公司已進入破產、和解、重整或特別清算程序。題目問何者錯誤,(D) 把兩個前提都抽掉,與該項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B 公司之股東為 A 公司一人且為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甲同時為 A、B 兩公司之董事長,代表 A 公司與 B 公司為買賣時,依《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者,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是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題目設定 A 公司為製造、B 公司為經銷,屬不同類業務,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題目未給 A 公司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經營的事實,也未設定破產、和解、重整或特別清算等程序,不合《公司法》第 369-7 條第 2 項的前提,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控制公司曾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題目未給。
- 要件二:從屬公司須進入法定清理程序——亦未設定。
- 兩要件皆不成立,次順位受償不發生。
記憶點
控制公司債權的次順位受償有兩道門: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加上從屬公司進入清理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369-7 條第 1 項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第 1 項與第 2 項是同一個立法思路的兩段:先禁止抵銷,再把該債權排到其他債權之後。兩段的射程都繫於第 1 項所描述的那個情境,離開它就沒有適用餘地。這也是本題 (D) 的病灶——它把效果留下,把前提刪掉。
要件拆解:第一,須有控制從屬關係;第二,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第三,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第四,就次順位受償而言,從屬公司須依破產法為破產或和解,或依公司法為重整或特別清算。四個要件依序疊加,本題只滿足第一個。
控制從屬關係在本題並無爭議:A 公司持有 B 公司百分之百股份,B 公司的人事、財務與業務經營均在 A 公司掌握之中,第一個要件當然成立。真正需要檢查的是第二與第四個要件,而題幹在這兩點上都沒有給出任何事實。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23 條處理的是董事與公司交易時的代表權歸屬,《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董事競業行為的許可,兩者都在防止利益衝突,但一個換代表人、一個要股東會許可,效果不同。至於《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則是把一人公司的股東會職權整個移給董事會,屬於組織法上的簡化,與利益衝突無關。
深化一層看,《公司法》第 369-7 條所處理的是關係企業中最典型的利益輸送形態:控制公司壓迫從屬公司做賠本生意,事後又以債權人身分回頭與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爭奪剩餘財產。立法上的回應分兩層,先在平時禁止抵銷,再在清理程序中把它降到最後受償,兩層都以第 1 項所描述的不當經營為啟動條件。考生若把這個條件記牢,就不會被沒有前提的敘述帶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題目改成 B 公司已進入重整程序而問受償順序,或把交易改成明顯低於市價的關係人交易而問抵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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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