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以其持股設定質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董事將公司股票設定質權時,毋須移轉所有權給質權人
  2. B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 5 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3. C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其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4. D計算董事設質股份之股數,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正解 C — 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其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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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以持股設定質權時的通知、申報義務,以及設質股份表決權受限制的範圍。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依該項,被停止表決權者是超過選任當時持股數額二分之一的那一部分股份,而非全部設質股份。題目問何者錯誤,(C) 把限制擴大到全部設質股份,與該項所定的範圍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股票設質成立的是以股票為標的之權利質權,出質人交付股票供擔保而未移轉所有權予質權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4 項,第 1 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後 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1 項但書,從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依《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不得行使表決權者為超過選任當時持股數額二分之一的部分,設質股份並非一概無表決權,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本選項所述設質股數之計算基準,係依證券主管機關就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管理所訂定之規則辦理(其構成要件詳見該規則之規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主體: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
  2. 行為:以持股設定質權。
  3. 效果一:依申報公告規定辦理。
  4. 效果二:設質股數與選任當時持股數額二分之一相比,超過的部分停止表決權,其餘部分照常行使。

記憶點

設質不移轉所有權,設質也不當然沒有表決權;只有超過選任時持股一半的那一截才被停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一項是通知與申報的一般規定,末段的除外情形正是本題 (B) 所以成立的接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另有證券法規可循時,即依該規定辦理。

接上去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兩相對照可以看出立法上的分工:非公開發行公司走十五日,公開發行公司走五日,期間較短是因為股權變動對市場資訊揭露的即時性要求較高。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的停權效果有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公司必須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第二,設質人必須是董事;第三,設質股數必須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數額的二分之一。三者齊備時,效果也不是全部設質股份失去表決權,而是超過那個數額的部分不得行使,並且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命題者最常設的陷阱,就是把第三個要件的門檻拿掉,直接說設質即無表決權,本題 (C) 就是這個形狀。

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的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就內部人持股所為的申報與公告,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才是每月按期申報持股變動之情形,同法第 25 條第 4 項則是設質的申報;《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1 項是通知與申報,第 2 項才是表決權的限制。申報義務與表決權限制是兩件事,各有其條項,並列理解即可。

條文沿革方面,《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的停權設計,目的是防止董事一面以設質方式套取資金、一面仍以已經質押出去的股份掌握公司經營權,形成股權與風險分離的狀態。理解這個目的,就不會把停權的範圍誤讀成全部設質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一半,才是立法者認為股權與風險已明顯脫鉤的界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選任當時持股改成現在持股、把二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或問超過部分是否計入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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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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