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6000 萬股,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3000 萬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145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2100 萬股,皆非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之所得股份。今 B 公司欲召開股東會討論董事全體解任案,設 A 公司與B 公司皆知悉其相互投資之事實,試問 A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股份總數最高限額為多少?

  1. A1450 萬股
  2. B2100 萬股
  3. C1000 萬股
  4. D3000 萬股

正解 C — 1000 萬股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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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互投資公司的認定門檻,以及知悉相互投資事實後表決權行使的上限如何計算。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450 萬股,占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3,000 萬股的三分之一以上;B 公司持有 A 公司 2,100 萬股,占 A 公司 6,000 萬股的三分之一以上,兩者互為相互投資公司。《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

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題目設定兩家公司都知悉相互投資之事實,且所持股份皆非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故 A 公司在 B 公司股東會得行使之表決權,上限為 3,000 萬股的三分之一即 1,000 萬股。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1,450 萬股是 A 公司實際持有 B 公司的股數,已逾《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所定之上限,不能全數行使,本選項錯誤。

  2. (B)

    2,100 萬股是 B 公司持有 A 公司的股數,與 A 公司在 B 公司股東會得行使的表決權無關,本選項錯誤。

  3. (C)

    3,000 萬股的三分之一為 1,000 萬股,正是《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所定之上限,本選項正確。

  4. (D)

    3,000 萬股是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不是 A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數,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認定關係:1,450÷3,000 與 2,100÷6,000 都在三分之一以上,成立相互投資公司。
  2. 再算上限:分母是被投資公司 B 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000 萬股,三分之一為 1,000 萬股。
  3. 最後檢查但書:股份非增資配股所得,不得加計。

記憶點

認定看三分之一,行使也看三分之一;分母永遠是被投資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369-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這一項課予的是書面通知義務:通知的時點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的對象是被持股的該他公司。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的限制有兩個要件。第一,雙方構成相互投資公司;第二,該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兩者齊備,得行使的表決權才受三分之一的上限拘束,但書所定之股份不在其內。它的效果不是股份失效,而是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股份本身仍屬該公司所有。

與此相對,《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該項的文字順序是:先寫公司依第 369-8 條規定通知他公司後,再寫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最後才給不受前項限制的效果;符合這一整段敘述的公司,其股權之行使始不受限制,而曾依第 369-8 條為通知這一段,不能略去不看。通知與知悉在條文裡是分開寫的兩件事,該項並沒有把知悉說成通知的結果。本題題幹特別寫明兩家公司皆知悉相互投資之事實,第 2 項就用不上,有沒有通知也不是本題的分辨點。

但書的存在也值得注意: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因為那類股份不是公司出資買來的交叉持股,並沒有以資金構築經營權防線的疑慮。題目寫明皆非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之所得股份,等於預先關上這條出口。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2 項另就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半數、或互可控制對方人事財務業務經營者,定其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三分之一是相互投資的界線,過半數則進入控制從屬關係,兩個門檻各有其法律效果,並列記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成一方未獲通知、改成部分股份係增資配股所得,或把分母偷換成投資公司自己的股份總數。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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