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B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5 萬元之怠金
- C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 D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正解 B — 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5 萬元之怠金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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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執行名義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時的執行方法與怠金要件。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本件執行名義是禁止乙利用甲之照片於媒體廣告,正是該項所稱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該項就處怠金所寫的要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先定履行期間一事並未出現在該項的文字裡,(B) 把定期履行寫成處怠金的前置程序,與該項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所定的手段是處怠金與再處怠金或管收,都是以心理強制促使債務人自行履行,屬於間接強制。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新臺幣 5 萬元固然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所定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範圍內,但該項並未把先定履行期間列為處怠金的要件;那道前置程序寫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該項處理的是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的情形。
- (C)
敘述無誤。《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乙經處一次怠金後仍續行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 (D)
敘述無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後段,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故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執行名義禁止乙利用甲之照片於媒體廣告並已確定。
- 要件二,乙於判決確定後續行廣告;
- 效果是得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記憶點
不作為義務的執行不必先定期間,違反就可處怠金;要先定期間的是作為義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與第 129 條是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的一組對照條文,兩條的差別正是本題的命題所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把它拆成要件:①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
②該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③債務人不為履行;④執行法院得定履行期間;⑤期間內不履行始得處怠金。第④個要件就是定期間程序的出處。《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則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定履行期間這道程序並未出現在該項的文字裡。
兩條的怠金額度相同,都是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所以本題 (B) 的 5 萬元本身沒有問題,錯的是它替《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加上了一個該項沒有的前置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以本題而言,除了對乙處怠金之外,債權人甲還可以聲請以乙的費用除去已刊登廣告的結果。另《強制執行法》第 129-1 條規定:「債務人應為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行為或不行為者,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執行名義換成可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此時《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把不作為義務換成夫妻同居之判決,此時《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怠金與管收都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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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