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同學,畢業數年後決定共同創業,為此甲、乙、丙三人擔任發起人籌組設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分為 50 萬股,預計第一次要發行10 萬股,其中由甲、乙、丙共認 2 萬股,其餘 8 萬股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後公開招募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預計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第一次發行股數不得少於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規定
  2. B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規定
  3. C對外公開招募進行非常順利,8 萬股已全數認購一空,並全數繳足股款,甲、乙、丙依法召開創立會,就在創立會召開前夕,發生金融風暴,全球股市崩盤,創立會認為此非新創公司之好時機,因此決議不成立公司,此時甲、乙、丙就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以其出資額為限,負連帶責任
  4. D認股人以財產抵繳股款,如有估價過高者,得由發起人甲、乙、丙三人合意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正解 B — 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規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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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股比例的下限,以及創立會與發起人各自的權責。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A 公司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四分之一為 2 萬 5 千股,而甲、乙、丙三位發起人共認 2 萬股,未達該項所定之下限,違反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該項就分次發行僅規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未就第一次發行股數設章定資本四分之一的下限,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甲、乙、丙共認 2 萬股,低於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的四分之一,違反《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公司法》第 150 條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該條所定為連帶責任,未以發起人出資額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公司法》第 147 條規定:「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有權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者為創立會,不是發起人三人合意,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第一次發行股份:10 萬股。
  2. 四分之一:2 萬 5 千股。
  3. 發起人實際認購:2 萬股。
  4. 2 萬股小於 2 萬 5 千股,不符《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所定之下限,故 (B) 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至少要認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估價過高的財產由創立會處理,公司不能成立的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一、營業計畫書。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三、招股章程。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該項第 2 款要求申報發起人的認股數目,正是第 2 項四分之一下限得以被審核的基礎。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的比例有兩個變數,分子是發起人所認股份,分母是第一次發行股份。本題把分母設成第一次發行的 10 萬股,而不是章定資本 50 萬股,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分母搞錯。若誤以章定資本為分母,四分之一是 12 萬 5 千股,結論會全然不同。

立法目的可以幫助記憶:要求發起人認一定比例的股份,是要讓發起人與應募人的利害一致,避免發起人只負責招募而不承擔風險。這個比例規定在募集設立才有意義,發起設立時股份本來就全部由發起人認足。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47 條與《公司法》第 150 條分屬兩個不同階段。《公司法》第 147 條處理的是創立會對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與抵繳財產估價的裁減權,屬於公司成立過程中的內部審查;同法第 150 條處理的是公司不能成立時的對外責任歸屬。一個是公司走得下去時的把關,一個是公司走不下去時的收尾,並列理解即可。

募集設立的流程也值得整理一次:發起人先訂立章程並認足一定股份,再依《公司法》第 133 條第 1 項備齊各款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公告招募,應募人認股並繳足股款,最後召開創立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並就設立事項為必要的裁減。本題的四個選項分別落在認股比例、創立會權限與公司不能成立的責任三個節點上,把流程走過一遍,四個選項的位置就清楚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創立會的召開期限與決議方法、改問發起人以財產抵繳股款時的估價程序,或把四分之一的分母偷換成章定資本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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