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0 題

X 與 Y 均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時有往來。目前 X 公司擬增資發行新股,公司員工與原有股東並未認足,X 公司乃詢問 Y 公司是否有意認購,Y 公司則表示高度興趣。按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對於 Y 公司認購 X 公司股份之行為或對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Y 公司轉投資 X 公司,無論金額多寡,均須經過 Y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2. BY 公司認購 X 公司股份,得以 Y 公司對 X 公司之貨款債權作為對價,但其抵充之數額則須經過X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3. CY 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方式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Y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4. DY 公司得以 X 公司所需之財產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X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正解 C — Y 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方式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Y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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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對價時的決議機關與門檻,以及轉投資與抵充出資各自的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Y 公司以自己發行的新股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的對價,正是以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決議機關為 Y 公司董事會,門檻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並非不問金額多寡都要股東會決議,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該項所定為董事會通過,非董事會特別決議,本選項敘述錯誤。

  3. (C)

    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Y 公司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得抵充出資者為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見於《公司法》第 272 條但書所定不公開發行之情形,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定性:Y 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2. 條文:《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
  3. 機關與門檻:Y 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記憶點

股份交換走董事會特別決議,抵充出資走董事會通過,轉投資逾四成才回股東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這一條是股款原則現金化的規定,本題 (D) 的財產出資要走的就是它的但書,而不是股東會特別決議。X 公司與 Y 公司皆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本來就落在但書所描述的範圍內。

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有四個部分。第一,時點限於公司設立後;第二,行為是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第三,決議機關與門檻是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第四,法律效果是不受《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限制,也就是員工保留股與原股東儘先分認的規定都不適用。本題只問第三部分,但第四部分正是這種發行方式在實務上受歡迎的原因。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與第 8 項相鄰,形狀相似而內容不同。第 7 項處理的是股東拿什麼來抵充出資,門檻是董事會通過;第 8 項處理的是公司拿新股去換他公司股份,門檻是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命題者把兩項的門檻交叉混用,就是本題 (B)(C) 的設計。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另從投資公司自身的角度設限,其比例基準是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且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受拘束。認購股份的行為同時是受讓方的股份交換與投資方的轉投資,兩條規定各管一端,考題常要求同時檢查。

從交易結構看,本題其實是一次股份交換:X 公司發行新股給 Y 公司,Y 公司則發行自己的新股給 X 公司作為對價,兩家公司互相成為對方的股東。這種安排在實務上用於策略聯盟與集團整併,好處是不必動用現金;代價則是雙方股權都被稀釋,因此立法者把決議門檻設在董事會的加重多數,而不是一般的過半數。理解這個交易目的,就能記住《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為何要特別把同法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排除掉——新股的去向在決定發行時就已綁定給對方公司的股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改問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改問轉投資逾越比例時公司負責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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