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後將票面金額變更為 20 萬元,再背書轉讓給丁。其後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票據到期,戊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B乙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C丙、丁需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D丙、丁需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正解 D — 丙、丁需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票據被變造後,簽名時點不同的人各依什麼文義負責,以及偽造票據時被偽造人與偽造人的地位。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丙將票面金額由 10 萬元改為 20 萬元後才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丙、丁二人的背書都是在金額被改為 20 萬元之後所為,其簽名所對應的票上文義即為 20 萬元。本項所涉之票據變造效力,規定於《票據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依上開簽名負責的原則,丙、丁應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上並無甲本人的簽名。《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甲並非以代理人名義簽名,不生該項的效果。
- (B)
敘述錯誤。乙的簽名係遭盜刻印章所偽造,乙並未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在票據上簽名,不負票據責任。
- (C)
敘述錯誤。丙、丁的背書都在金額被改動之後,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簽名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其責任金額不是 10 萬元。
- (D)
敘述正確。丙、丁的簽名對應的票上金額為 20 萬元,二人各負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涵攝步驟
- 事實一甲盜刻乙印章以乙名義簽發→ 票上簽名非乙所為;
- 事實二丙改寫金額後背書→ 丙簽名時票上文義為 20 萬元;
- 事實三丁再背書→ 丁簽名時票上文義同為 20 萬元。
記憶點
票據責任跟著你簽名時票面長什麼樣走,簽在變造後就照變造後的數字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所在
本題的決定性規範是票據變造時簽名先後與責任內容的對應關係。就這一點,《票據法》關於變造的規定另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詳解在可引用的條文範圍內,以《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作為說明的基礎,因為變造規則本身正是這個簽名負責原則在時間軸上的展開。
偽造與變造的區辨
偽造針對的是簽名,變造針對的是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本題把兩者疊在同一張本票上:甲盜刻乙之印章以乙名義簽發,動的是簽名,屬偽造;丙把票面金額由 10 萬元改為 20 萬元,動的是金額記載,屬變造。兩種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選項 (A)(B) 測的是偽造,選項 (C)(D) 測的是變造。
簽名負責原則的兩層意義
《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票據責任的發生繫於自己的簽名,而不繫於原因關係或當事人間的內部約定。被偽造人沒有自己簽名,這是他不負票據責任最直接的理由。
無權代理的對照
《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10 條第 2 項分別處理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以及代理人逾越權限的情形,效果都是行為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這一條之所以常被拿來與盜用印章型的偽造對照,是因為兩者在外觀上都涉及以他人名義,但無權代理是在票上表明代理意旨,盜用印章則是直接冒充本人簽名,票上看不出第三人的存在。
本票的準用
《票據法》第 124 條就匯票各節之規定設有於本票準用之明文。處理本票題時,責任結構仍要回到匯票各節去找,這是本票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變造的時點移到部分背書人簽名之後、或加入無法辨別簽名先後的情形。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