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戊乃於該匯票上簽名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戊不得選擇為何人保證,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2. B若戊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則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僅於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3. C保證人戊之責任與被保證人之票據責任並非連帶責任
  4. D若戊簽名保證時同時記載僅就其中半數金額為保證者,則該保證為違反票據法禁止之事項,故保證無效

正解 B — 若戊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則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僅於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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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時的推定順序,以及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關係。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條文設定的順序是先看有無承兌人,未經承兌時才視為為發票人保證。(B) 所述正與該條前段的兩層順序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票據法》第 60 條,未載明被保證人時的第一順位是視為為承兌人保證,並非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且該條但書就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另有安排。

  2. (B)

    敘述正確。與《票據法》第 60 條所定先視為為承兌人保證、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的順序相符;該條但書所定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屬另一層次的例外。

  3. (C)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保證人因而屬《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其他票據債務人,依該項對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 62 條所定連帶,規範的是二人以上保證人相互間之關係。

  4. (D)

    敘述錯誤。就票據金額之一部分為保證的效力,《票據法》關於保證之規定另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該情形的法律效果並非以保證無效作結。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在匯票上簽名保證→ 戊已簽名;
  2. 要件二未載明被保證人→ 依《票據法》第 60 條定其被保證人;
  3. 要件三承兌與否→ 題幹未交代該匯票是否經丙承兌,故僅能依《票據法》第 60 條的兩層順序處理:有承兌人時視為為承兌人保證,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另有得推知被保證人者從其推知。

記憶點

沒寫保誰,先算承兌人;還沒承兌,才輪到發票人;但得推知保的是誰時,就依所推知者,不套這個順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證的形式要件

《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之意旨。」《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保證人姓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年、月、日。」《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把兩項合起來看,立法者對記載事項的欠缺採取的是補充規定的方式,而不是一律否定保證的效力——《票據法》第 60 條處理被保證人姓名的欠缺,《票據法》第 59 條第 2 項處理日期的欠缺。理解這個補充的體例,本題四個選項的方向就清楚了。

誰可以當保證人

《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票據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據債務人被排除在保證人之外,理由在於他本來就已經對執票人負責,再為保證並不增加擔保的實益。本題戊並非票據債務人,得為保證人。

責任內容與獨立性

《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所定的同一責任,使保證人的責任內容隨被保證人而定;《票據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本文展現票據保證的獨立性,但書則把方式欠缺的情形拉回來,因為方式的欠缺是票面上看得出來的瑕疵。這一項本文與但書的搭配,是保證章最常被出題的地方。

與民法保證的對照

《票據法》第 62 條所定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與民法保證中共同保證的處理方式在體例上並不相同;票據保證也沒有先訴抗辯權的設計。考題常以保證人得否主張先向被保證人請求為切點,答案要回到《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的同一責任去看。

本題未展開的部分

就票據金額一部保證的效力,《票據法》關於保證之規定另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詳解不就其文字展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匯票改為已承兌,讓《票據法》第 60 條的第一順位發生作用,或在題幹埋入足以推知被保證人的情事,改由該條但書處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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