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月 1 日,以乙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交給乙,乙將該本票交由其秘書丙保管,不料丙趁機將受款人乙之記載塗銷,並偽造乙之背書後,交付給其善意債權人丁,丁屆期向甲提示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為由對抗丁
- B丙塗銷之行為屬於變造,故甲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亦不負票據責任
- C雖丁是善意,但乙之背書是被偽造,故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 D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雖非發票人所為,仍生效力,但丁是善意執票人,故甲仍應依票據文義對丁負責,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不負票據責任
正解 A —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為由對抗丁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受款人記載遭第三人塗銷的效力,以及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對執票人的對抗力。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7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丙為乙之秘書,並非票據權利人,其塗銷受款人乙之記載不生效力,票上仍以乙為受款人。又《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 124 條就匯票關於背書之規定,設有於本票準用之明文;甲既於本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該記載為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得以之對抗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受款人記載的塗銷因非票據權利人所為,依《票據法》第 17 條不生效力;而甲得以《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禁止轉讓之記載對抗丁。
- (B)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21 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甲為本票發票人並已簽名,其發票人責任並不因丙的塗銷行為而消滅。
- (C)
敘述錯誤。甲仍應依《票據法》第 121 條負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之發票人責任,本項稱甲不負票據責任與該條不合。
- (D)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7 條所定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的塗銷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本項稱該塗銷仍生效力,與該條相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票據上之記載被塗銷→ 受款人乙之記載遭塗銷;
- 要件二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 塗銷者為秘書丙;
- 效果→ 塗銷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票上仍載乙為受款人,且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仍在。
記憶點
不是票據權利人塗的,等於沒塗;《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的禁止轉讓是發票人所為,票據因而不得轉讓,背書人依同條第 3 項所為者,票據仍得依背書轉讓,只是該背書人對禁止後之取得人不負責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塗銷效力的兩個變數
《票據法》第 17 條把塗銷的效力繫於兩個變數:塗銷的人是不是票據權利人,以及是不是故意。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塗銷才在票據法上發生效果。與之對照,《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該條處理的正是兩個條件都具備時的責任變動。本題丙是秘書而非票據權利人,因此走《票據法》第 17 條。
禁止背書轉讓的性質
《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把第 2 項與第 3 項並列,可以看出發票人所為的禁止轉讓記載與背書人所為者,法律效果並不相同:前者使票據喪失依背書轉讓的性質,後者則只影響該背書人自己對其後手的責任。
對抗力的來源
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所為之禁止轉讓記載,寫在票面上而任何受讓人都看得到,該票即不得轉讓,因此屬於得對一切執票人主張的事由;背書人依同條第 3 項所為者則不生這個效果。《票據法》第 13 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該條限制的是當事人間的抗辯,與票面上的記載事項分屬不同層次。丁縱為善意,也無從主張票面上看得到的記載不生效力。
偽造背書的處理
丙偽造乙之背書一節,涉及被偽造人是否負責。《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簽名負責原則說明,乙既未親自簽名,票據責任即無從對乙發生。
本票的準用
《票據法》第 124 條就匯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設有於本票準用之明文,禁止背書轉讓的規定因而於本票有其適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塗銷者改為執票人本人,效果就會轉向《票據法》第 38 條。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