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予乙,乙於提示付款時,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僅有 3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付款人不得就其存款之數額而為一部分之支付
  2. B付款人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始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3. C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4. D受款人請求付款時,付款人應為一部分之支付

正解 C — 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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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票存款不足時,付款人得否為一部分支付,以及該行為的性質是權利還是義務。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條文用的是得字,一部分支付是付款人的權能,其發動不以受款人同意為要件,也未把受款人的同意列為要件之一。甲的帳戶內僅有 30 萬元而支票面額為 50 萬元,正落在該項所定不敷支付的情形,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既已明定付款人得就一部分支付之,本項稱不得為一部分支付與該項相反。

  2. (B)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受款人的同意並非該項所列要件。

  3. (C)

    敘述正確。與《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定付款人得就一部分支付之相符。

  4. (D)

    敘述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使用的是得字,本項將之寫成付款人應為一部分支付的義務,與該項的用語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發票人之存款不敷支付支票金額→ 帳戶 30 萬元、票面 50 萬元;
  2. 要件二付款人→ A 銀行;
  3. 效果→ 得就一部分支付之,並依《票據法》第 137 條第 2 項由執票人在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記憶點

存款不夠時,付一部分是銀行的權利,不是義務,也不必問受款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部支付的體例定位

票據法就付款採取的原則是全額付款,一部支付屬例外。《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把這個例外的發動條件寫得很具體:發票人的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條文選擇的是得而非應,把是否一部支付交給付款人決定,這一點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軸。

配套的記載義務

《票據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這個記載的作用在於固定已受償的金額,使執票人日後就未受償部分行使追索權時,票面上有可資判斷的基礎。命題常把第 1 項與第 2 項的行為主體對調,寫成付款人應記明實收數目,考生要留意條文寫的是執票人。

存款足敷時的對照組

《票據法》第 143 條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把《票據法》第 143 條與《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並列,支票付款的圖像就完整了:存款足敷時,付款人負支付之責,並以受破產宣告之通知為但書;存款不敷時,付款人得就一部分支付之。前者用的是應,後者用的是得,兩個字的差別正是本題的答案所在。

提示期限經過後的付款

《票據法》第 136 條柱句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票據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條同樣採取原則得付款、例外不得的體例,與一部支付規定的設計方向一致。

支票的基本結構

《票據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付款人是受委託的金融業者,其與發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是一部支付規定的事實背景;而發票人對執票人的擔保責任並不因銀行只付了一部分而減輕,未受償部分仍可對發票人行使權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問題改成執票人可否拒絕受領一部支付、或改問一部支付後追索金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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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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