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日有多位董事進行股權轉讓之申報,A 公司董事長甲對此頗為憂慮,遂向法律顧問乙請教有關股權轉讓的後果。下列乙的答覆,何者正確?
- A若任一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該董事當然解任
- B公司董事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 C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全體董事與個別董事之持股,進行全體性與個別性的規範
- D由於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的影響,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所訂定之行政命令增加了罰鍰的規定
正解 B — 公司董事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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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的申報義務、獨立董事持股轉讓的特別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的授權範圍。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董事屬《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列應申報持股的人,其每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變動的義務即由該條第 2 項所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的當然解任於獨立董事並不適用,本項把獨立董事一併納入,與該項不合。
- (B)
敘述正確。與《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定每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的內容相符。
- (C)
敘述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該項所定的成數是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股份總額為對象。
- (D)
敘述錯誤。本項所涉之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解釋對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所訂法規命令的影響,其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 A 公司董事;
- 要件二持有股數變動→ 多位董事轉讓股權;
- 效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於每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
記憶點
董事持股變動,每月五日以前報公司、十五日以前公司彙總報主管機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持股申報的兩層時程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這是靜態的初始申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則是動態的變動申報,並設計成兩層時程:持有人於每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命題最常動的就是這兩個日期與兩個申報對象,考生要記住先報公司、再由公司報上去的方向。
設質的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設質雖非移轉所有權,仍可能影響控制權的穩定,因此另設申報機制。
獨立董事的特別待遇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是監督而非出資,因此《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4 項把《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的持股轉讓當然解任排除適用。這一項是本題 (A) 的直接依據,也是近年高頻考點。
授權對象的範圍
《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授權的母法文字寫的是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的成數;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解釋即就依該授權所訂法規命令的效力有所闡釋,本題 (C)(D) 兩項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
當然解任的原始規定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時點改到就任前或停止過戶期間,此時要看《公司法》第 197 條第 3 項。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