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其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惟因 A 公司二大股東集團對於經營理念發生衝突,第一大股東掌握公司半數以上董事席次,其任期已於今年五月底屆滿,迄今董事會仍未決議今年度之股東常會擬於何時召開,又 A 公司係屬經濟部工業局補助之新興產業,每年獲得工業局數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若小股東擬要求 A 公司儘速改選董、監事以穩定經營,其程序應循下述何一途徑?
- A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
- B請求工業局以經費補助之提供者要求 A 公司董事會限期辦理改選
- C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求命其限期改選
- D應同時得到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始得命其限期改選
正解 A — 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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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令公司限期改選的權限歸屬於哪一個機關。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該項但書把限期令公司改選定為主管機關的職權,而依《公司法》關於主管機關之規定,在中央即為經濟部。A 公司董事任期已於五月底屆滿而董事會遲未決議股東常會召開日期,正該當該項本文所稱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小股東所能循者即是請求經濟部發動這項職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者為主管機關,公司法上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B)
錯誤。《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把限期令改選定為主管機關依職權行使的權限,工業局的補助關係不能據以要求董事會辦理改選。
- (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是證券交易法的主管機關,而限期令改選的依據在公司法,不因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而改由金管會行使。
- (D)
錯誤。《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發動者寫的是主管機關;同時取得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在該但書的文字裡找不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董事任期屆滿:董事席次任期已於今年五月底屆滿。
- 要件二,不及改選:董事會迄未決議股東常會於何時召開。
- 要件三,由公司法上的主管機關經濟部依職權限期令改選;
- 屆期仍不改選者當然解任。
記憶點
限期令改選是公司法交給主管機關的職權,公開發行與否、有無補助都不改變歸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則處理任期屆滿而未及改選所留下的空窗,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把第 2 項拆成要件:①董事任期屆滿;②不及改選;③本文的效果是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④但書賦予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的權限;⑤屆期仍不改選的效果是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本題的陷阱設在第④個要件的行使主體上面:題幹刻意疊了兩層雜訊,一是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引誘考生想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是 A 公司長年受工業局數千萬元補助,引誘考生想到補助機關。這兩層雜訊都不改變條文把權限交給主管機關的安排,補助關係也長不出公司法上的權限。
就易混淆的條文並列:《證券交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它界定的是證券交易法自己的主管機關;本題所適用者是公司法上的規定,兩者各有其法域。《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8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
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題幹寫明 A 公司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正把該項所寫的主體排除在外;該項所寫的手段是限期召開股東常會,與《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所寫的限期令公司改選並列,機關與手段各有不同。另外《公司法》第 10 條柱句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而《公司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者是主管機關的行政權,後者是法院的裁判權,把它們與《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的限期令改選並列,可以看出公司法對於哪一個機關有權介入公司內部,分工寫得相當清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種是把《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的本文與但書拆開考,問任期屆滿而未改選的董事究竟還是不是董事,或問當然解任的時點;另一種是拿《公司法》第 195 條第 1 項去問章程可否把董事任期訂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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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