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與乙為提高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票成交量與價格,雙方協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期間,由甲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賣出 A 公司股份,乙以同價或略微高價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再反向由乙申報賣出,由甲以同價或略微高價申報買進,如此來回操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透過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持股予乙,雖由乙再出售持股予甲,僅係甲、乙須負擔證券交易稅及經紀商手續費而已,此等交易均屬真實交易,且未違反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係屬合法
  2. B甲、乙違反禁止相對委託之規定
  3. C甲、乙違反禁止沖洗買賣之規定
  4. D甲、乙之行為屬當日沖銷之行為,雖可能造成成交量虛增,但仍屬合法之操作行為

正解 B — 甲、乙違反禁止相對委託之規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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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集中交易市場上二人通謀、相互為買賣申報以製造成交的行為,落在《證券交易法》操縱行為禁止規定的哪一款。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本題甲、乙二人事先協議,由一方申報賣出、他方以同價或略高之價申報買進,再反向操作,正是該款所定與他人通謀而為相對行為的型態,學理與實務上稱為相對委託,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甲、乙的行為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與他人通謀而為相對行為的範圍,並非單純的真實交易。

  2. (B)

    敘述正確。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通謀相對行為的型態相符。

  3. (C)

    敘述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該款所描述的是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為之,與本題二人通謀的型態並不相同。

  4. (D)

    敘述錯誤。本項以當日沖銷為由主張合法,然甲、乙的行為已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交易形式上的名稱不能改變其該當性。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意圖抬高交易價格→ 提高成交量與價格;
  2. 要件二與他人通謀→ 甲乙協議;
  3. 要件三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 來回買賣申報。

記憶點

兩個人講好互相對敲是相對委託;一個人左手換右手才是沖洗買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操縱行為的體系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以柱句加各款的方式列出集中交易市場上被禁止的行為態樣,第 3 款與第 5 款是本題的分辨核心。《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兩款的差異在於行為主體的結構:一為與他人通謀,一為自行或藉他人名義。

本題的分辨點

把題示事實逐一擺回條文:甲、乙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人,事先協議由一方賣出、他方買進,並反向重複操作。這符合第 3 款與他人通謀的要件。至於選項 (C) 所稱的沖洗買賣,其行為結構是同一經濟利益主體以不同名義自我成交,與本題並不相同。相對委託與沖洗買賣兩個名詞並非條文用語,而是學理與實務上對第 3 款、第 5 款所給的稱呼,這一點是本題答案取捨的關鍵,考生除了背條文之外,還要記住兩個俗稱各自對應哪一款。

民事責任的接續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操縱行為除刑事責任外,同時對善意投資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且以行紀名義買賣者亦得請求。

適用範圍的延伸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上櫃與興櫃交易同受規範,命題若把場所改為證券商營業處所,結論不變。

與反詐欺條款的對照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著眼於資訊;《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處理的是交易行為本身對價格的扭曲,著眼於交易。同一案例事實有時兩者兼具,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面向。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二人協議改成同一人使用多個帳戶,答案就會移到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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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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