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
  2.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3.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4.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高於公開招募時之總額上限

正解 A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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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私募的股東會程序、應募人限制與公司債總額上限。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柱句規定:「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 所述正是這一項的直接文義。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柱句,新股私募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在股東會提出。

  2. (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的決議門檻是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與普通決議的出席及表決權數不同,並非普通決議。

  3. (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該人數限制只及於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3 款之應募人;而《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該款之人不在三十五人的限制之內。

  4. (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該項自行定出百分之四百的上限並排除《公司法》第 247 條的適用,普通公司債私募的發行總額上限並非以公開招募時的上限為天花板。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2. 要件二,依第 1 項進行私募。
  3. 要件三,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
  4. 效果是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記憶點

私募議案要列入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臨時動議;三十五人只管第 2、3 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依標示共七項,是有價證券私募的基本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私募應募對象為:「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把三款逐款排出來,才能看清《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2 項的三十五人限制究竟綁在誰身上:它綁的是第 2 款與第 3 款,第 1 款的專業機構不在其中,(C) 正是把限制擴張到第 1 款而錯。

要件拆解:①主體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②決議須達出席與表決權的雙重數額;③應募對象限於第 1 項各款所列之人;④程序上要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⑤事後應於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易混淆條文並列:《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而《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就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另行定出發行總額,並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247 條的適用,兩者各有自己的計算基礎與適用場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7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並依前項各款規定於該次股東會議案中列舉及說明分次私募相關事項者,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分次私募的一年期間、以及應募人總數的計算範圍,都是常見的命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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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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