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B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必須刑法有特別規定者,始有刑法的適用
- C空白刑法的實質內容有變更,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屬行為後法律變更,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
- D在位的總統犯罪,亦有刑法的適用
正解 C — 空白刑法的實質內容有變更,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屬行為後法律變更,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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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法之時之效力、地之效力與人之效力,以及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之定性。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10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依授權所訂補充規範之內容變更,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律變更,自不生從舊從輕之比較適用問題。選項 C 稱空白刑法之實質內容變更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屬行為後法律變更而依從舊從輕原則處理,與該號解釋意旨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選項文字與該項相符。
-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領域外犯罪則須另有同法第 5 條至第 8 條之特別規定始有適用。
- (C)
錯誤,為本題應選之項。
- (D)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之屬地原則,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均有本法之適用,總統亦不例外;其刑事訴追所受之限制屬憲法層次之程序問題(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與刑法有無適用係兩事。
涵攝步驟
- 時之效力→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判斷;
- 地之效力→ 依同法第 3 條以屬地主義為原則,領域外犯罪依同法第 5 條至第 8 條例外處理;
- 人之效力→ 領域內犯罪者不因身分而排除適用。
記憶點
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變更,依司法院釋字第 103 號的意旨不算法律變更;真正的法律變更才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從舊從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刑法之效力可分三個面向。時之效力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為核心,操作方式是就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全部罪刑結果整體比較。地之效力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4 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該條把領域內犯罪之範圍擴及行為地或結果地其一在境內之情形,即所謂隔地犯之處理。人之效力則附隨於地之效力,領域內犯罪者不因其職位或身分而被排除於本法之外。
領域外犯罪之例外體系
《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 8 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加上同法第 5 條之列舉與同法第 6 條就公務員領域外犯特定瀆職、脫逃、偽造文書與侵占罪之規定,構成領域外適用之完整體系。選項 B 所稱必須刑法有特別規定始有適用,指的正是這一組條文。
空白刑法的結構
空白刑法指刑罰法律只規定法律效果與部分要件,而把構成要件之具體內容委由其他法規命令或行政公告填補者。其特徵是刑罰規定本身不動,變動的只是被填補進來的事實範圍。正因為變動的層次不同,補充規範之增刪與刑罰法律之修正在效果上是否應等同視之,才會成為爭點。
實務見解的位置
此一爭點屬本題唯一無法自條文字面得出者。司法院釋字第 103 號認補充規範之變更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變更,其理由在於補充規範所填補者為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而非刑罰法律本身。此一結論在學說上仍有批評,惟國家考試以解釋意旨為準。其實益在於:補充規範一旦放寬,先前依舊公告已成立之犯罪並不因此獲得免責,行為時之公告內容仍為判斷基準。
易混淆之處
考生常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與同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混為一談,亦常誤以為總統之刑事豁免等於刑法不適用。前者是比較模式的差異,後者是實體適用與程序訴追的差異,兩組概念都不宜混用。本考點另常以走私公告品項變更、外匯管制項目變更為題材測驗補充規範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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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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