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情境,何者屬於正當防衛?
- A見友人皮包遭搶,追捕搶犯,將搶犯撲倒,搶犯因而骨折受傷
- B民間互助會會首倒會,會員見會首駕車滿載家當準備逃匿,持鐵釘將其汽車輪胎刺破
- C債務人積欠借款,逾期不還,屢催無效,傳聞債務人已潛逃,遂進入屋內搬取傢俱抵償
- D夫目睹妻與鄰居通姦,持木棍痛毆鄰居
正解 A — 見友人皮包遭搶,追捕搶犯,將搶犯撲倒,搶犯因而骨折受傷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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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正當防衛之要件,重點在侵害是否具備現在性,以及與自助行為、自力救濟之區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搶奪行為於行為人得手後逃離現場、財物尚未確定安全之際,依實務見解侵害仍在繼續中,屬現在之不法侵害;選項 A 之人為防衛友人之財產權利而追捕搶犯並將其撲倒,係對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該當該條所定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對。搶犯甫得手逃離,侵害尚未終了,追捕撲倒係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且未逾必要程度。
- (B)
錯。會首倒會後駕車逃匿,所生者為債權將來不能實現之危險,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稱現在之不法侵害;刺破輪胎屬保全債權之自助行為。
- (C)
錯。債務人逾期不還,債權人進入屋內搬取傢俱抵償,係自行實現債權之自力救濟,其時並無正在進行之侵害,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之現在性要件。
- (D)
錯。夫持木棍痛毆鄰居,係對通姦一事所為之報復,而非為排除侵害、保全權利所實施之手段,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要求之防衛行為性質,不成立正當防衛。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現在性)→ 搶犯甫得手逃離,侵害尚在繼續;
- 要件二(不法侵害)→ 搶奪他人動產為不法;
- 要件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為友人之財產權利;
- 要件四(防衛行為)→ 撲倒致骨折,未逾必要程度,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之過當問題。
記憶點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防衛行為所對抗的是現在之不法侵害;事後的報復與事前的預防,都欠缺侵害的現在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正當防衛可拆為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兩層。防衛情狀包含侵害之現在性與不法性:現在性指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不法性則不以侵害人有責任能力為必要。防衛行為則包含主觀之防衛意思與客觀之必要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必要性之欠缺並不使行為回復為完全之犯罪評價,而是移至刑罰裁量層次處理。
四個選項的分布
命題者把四種情境分別對應到不同的要件缺陷:選項 B 缺的是現在性中的已經開始,因為侵害尚屬將來之危險;選項 C 缺的是現在性中的尚未結束,且行為目的在實現債權而非排除侵害;選項 D 缺的則是防衛行為這一層,持木棍痛毆係對通姦一事之報復,而非排除侵害之手段;只有選項 A 落在侵害開始後、結束前的區間內,且其行為以排除侵害為目的。把 B、C、A 三個情境排在時間軸上,再檢驗 D 之行為性質,正是本題的解題方法。
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的分工
選項 B 與選項 C 都涉及債權之保全或實現。此類行為所面對者並非正在進行之攻擊,而是請求權將來難以實現之風險,其正當化基礎不在防衛而在自助,且須符合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等嚴格前提(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把自助行為誤認為正當防衛,是本題最常見的錯誤路徑。
實務見解的位置
財產犯罪之侵害何時終了,條文字面並未規定,係由實務見解填補。就搶奪、竊盜而言,實務認行為人雖已取得財物,惟在被追捕、財物尚未置於安全支配之前,侵害狀態仍屬繼續,被害人或第三人於此時之奪回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此一見解也是選項 A 得以成立的關鍵。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該條與同法第 23 條同屬阻卻違法事由,惟其正當化基礎在於業務行為本身之社會相當性,與防衛情狀無關,兩者的適用前提並列即可分辨。本考點另常改問誤想防衛、防衛過當與互毆可否主張防衛,或把侵害人換成無責任能力人,測驗不法性是否受影響。
必要性的檢驗
選項 A 之防衛行為造成搶犯骨折,是否逾越必要程度,須以行為當時所處情境為準:追捕逃逸中之搶犯,能有效排除侵害之手段選擇有限,撲倒係最直接且風險可控之方式,骨折則為撲倒之伴隨結果而非行為人另行加諸之傷害。若改為搶犯已停止逃跑並交還財物後再予毆打,則侵害已終了,該行為即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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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