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 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 B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C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l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
- D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正解 D — 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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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散布私密影像所涉各罪,與妨害電腦使用各罪行為態樣之區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所處罰之行為態樣為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甲所為是以原即得知之帳號密碼登入 A 之社群帳號、變更密碼並使多數連絡人得以觀覽影像,並未使 A 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運作受到干擾,該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甲散布其竊錄所得之影像,該當本項。
- (B)
敘述正確。甲以影像使特定多數人得觀覽 A 之私密行為,係散布圖畫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
- (C)
敘述正確。甲使 A 帳號之多數連絡人得以觀覽裸體影像,係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之罪。
- (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輸入原即得知之帳號密碼登入並變更密碼,其行為態樣與同法第 360 條所定之干擾並不相同。
涵攝步驟
- 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而言,要件一是無故,甲未經 A 同意;
- 要件二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甲所為是登入並變更密碼;
- 要件二既不該當,本罪即不成立。
記憶點
登入別人帳號改密碼是入侵與變更電磁紀錄,不是干擾電腦設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與第 360 條處罰的都是與電腦有關的行為,三者的分界在行為態樣,這正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變更 A 之帳號密碼,是對電磁紀錄本身的變更;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所描述的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命題者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列為選項,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三條混為一談。
本題影像之來源,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錄下二人親密行為之影像,即該當本款所定之竊錄;其後之散布,則由同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4 項並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以第 1 項為基礎。《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甲把影像貼上 A 之帳號動態並使其連絡人得以觀覽,散布於眾之意圖即可認定,且其散布之媒介為影像圖畫,落在第 2 項。
猥褻影像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項所定之行為態樣,除散布、播送、販賣與公然陳列外,尚有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這個概括的入口,甲把影像貼在 A 之帳號動態上供其連絡人觀看,即落在此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變更密碼換成以程式癱瘓對方網站,那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才有討論空間;或是把觀覽對象改成僅一人,測驗同法第 310 條第 1 項散布於眾之意圖是否具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