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殺鄰居 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 A 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的 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射擊之子彈與 A 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D就 B 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正解 D — 就 B 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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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打擊錯誤之處理,依實務見解就實際受害之客體僅論以過失。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打擊錯誤所採之見解:行為人瞄準之客體與實際受害之客體不一致時,就瞄準之客體論未遂,就實際受害之客體則因欠缺故意而依過失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開槍射殺 A,子彈射中 A 身旁之 B 致死;甲對 B 之死亡並無殺人故意,而係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 B 之死亡僅負過失之責。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既已對前來應門之 A 開槍射擊,其殺人行為之實行已然開始,就 A 之部分成立未遂,並非尚未著手。
- (B)
錯誤。因果歷程偏離所處理的,是同一個客體上結果發生的過程與行為人預想不同;本題子彈打中的是另一個人,屬客體不同的問題,與因果歷程偏離之描述不符。
- (C)
錯誤。等價客體錯誤指行為人自始對眼前客體之同一性有所誤認;本題題幹寫明甲見 A 前來應門而開槍,其對 A 之辨識並無誤認,是射擊偏差而擊中 B,兩者不同。
- (D)
正確。依實務見解,就 B 之死亡甲欠缺故意,其可罰性建立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過失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行為,甲對 A 開槍;
- 要件二是瞄準之客體,A 未中彈,成立殺人未遂;
- 要件三是實際受害之客體,B 中彈死亡;
- 要件四是主觀,甲對 B 無殺人故意而有應注意能注意之情形,就 B 依過失處理。
記憶點
認錯人是客體錯誤,打歪了是打擊錯誤;打歪打中的那一個只論過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所涉者為實務上所稱之打擊錯誤,《中華民國刑法》就此未設一般性的處理規定,分辨點在實務見解,這一點必須先講清楚。依實務所採之處理方式,行為人對其原本瞄準之客體,因結果未發生而成立未遂;對於實際受害之客體,因欠缺故意,於法律設有處罰過失之特別規定時,依過失犯論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對 A 開槍而未擊中,就 A 之部分該當第 2 項所定之未遂犯。就 B 之死亡,則回到故意與過失的分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判斷甲就 B 之刑責時,第一步是確認甲對 B 無故意,第二步是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去問該罪有無處罰過失之特別規定。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一項處理的是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界線在行為人是否確信結果不發生。本題若把題幹改成甲明知 B 就站在 A 身旁而仍然開槍,爭點就會從打擊錯誤轉為間接故意的認定,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形。
易混淆的是等價客體錯誤。客體錯誤的行為人把 B 誤認為 A 而射擊,其瞄準與命中是同一個人,依實務見解故意不因此受影響;打擊錯誤則是瞄準 A 而命中 B,兩個客體同時存在。本題題幹寫明甲見 A 前來應門而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 A 身旁之 B,瞄準與命中分屬二人,這正是選項 (C) 被排除的理由。至於選項 (A) 所稱尚難認為已著手,則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不合:甲既已扣下扳機射擊,實行行為已經開始,射擊有無偏差是結果層次的問題,與著手之認定無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