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背書責任,乃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尚有其他人之背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2. B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3. C成立刑法第 201 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4. D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正解 B — 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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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背書人於支票交付後塗銷自己之背書,所成立之罪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甲於背書並交付支票調借現款後,支票及其上之各次背書即成為執票人據以行使權利之憑證;甲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使該部分之證明作用喪失,足以生損害於執票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題題幹並未出現將受強制執行之情事,甲所塗銷者亦非其自己之財產。

  2. (B)

    正確。甲塗銷之背書屬執票人得據以主張追索權之文書內容,其塗銷使該背書不堪用,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所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而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甲所塗銷者為其自己所為之背書,並非製作不真正之票據,題幹亦未顯示其有供行使之用之意圖。

  4. (D)

    錯誤。甲塗銷背書之時,並未對執票人施用詐術而使其交付財物,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所定之詐欺取財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他人之文書,支票及其上之背書於交付後屬執票人行使權利之憑證;
  2. 要件二是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甲將自己之背書塗去;
  3. 要件三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執票人因而喪失對甲追索之憑據。

記憶點

塗掉自己的背書,動到的是別人手上的支票,成立毀損文書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有二:動到的是誰的東西,以及動到的是不是有價證券本身。依實務見解,票據一經簽發交付,票據本身及其上之各次背書即屬執票人得據以主張權利之文書,因此背書人事後把自己的背書塗掉,客體仍然是他人之文書,這一步靠的是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有三個要件:客體為他人之文書、行為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結果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題設陷阱之處在第一個要件,考生若只看到背書是甲自己簽的,就會誤以為不是他人之物而排除本條。

易混淆的是同章的另外兩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所稱之「前二條」,指的是第 352 條的他人文書與第 353 條的建築物、礦坑、船艦這兩類客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是把這兩類排除之後的概括規定。本題甲所塗銷者為支票上之背書,客體為他人之文書,故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

另一組易混淆的是偽造變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是製作出內容不真正的文書,塗銷則是把既有的內容除去,行為態樣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題甲並未行使或交付不真正之票據,該項亦無適用。

第四組要分清楚的是詐欺。《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以被害人因受騙而為財產處分為必要,本題甲是趁機塗去背書,執票人並未因此交付任何財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塗銷對象改成別人的背書、或改成塗銷後再持票行使,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毀損文書與變造有價證券的界線畫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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