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0 題

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躲入民宅,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進入該民宅搜捕逮獲。下列關於此一過程在刑事訴訟法上意義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為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司法警察之進入該民宅搜捕自屬適法
  2. B甲雖係現行犯,但司法警察之搜捕屬強制處分之一種,故需要拘票
  3. C甲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司法警察自得逕行逮捕
  4. D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

正解 D — 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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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追捕脫逃之被告時,司法警察無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之依據。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甲於解送偵訊途中脫逃,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並進入該民宅搜捕,屬為逮捕脫逃人而有事實足認其在內之情形,故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甲係在押解送途中脫逃之人,其遭搜捕之依據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逮捕脫逃人;選項以準現行犯而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為據,與本題之依據不同。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既就無搜索票之逕行搜索設有規定,本題搜捕之合法性即以該款為據;選項要求須有拘票,與該款所定之情形不符。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該款所定之效果為逕行拘提,與選項所稱之逕行逮捕不同。

  4. (D)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逮捕脫逃人,甲於解送途中脫逃而警察緊追;
  2. 要件二是有事實足認脫逃人確實在內,甲躲入該民宅;
  3. 要件三是主體,為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
  4. 三者俱備,得無搜索票逕行搜索。

記憶點

追脫逃的人追進民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讓警察不必先拿搜索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這是搜索的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是不必搜索票的例外之一組,本題考的正是其中一款。《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兩個要件:一是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二是有事實足認該人確實在內;兩者缺一不可,並非只要在追人就可以進入任何住宅。

與之相鄰的是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搜索的是受逮捕、拘提或羈押之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四者並列,交通工具不在人身範圍內;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搜索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兩者的客體範圍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事後陳報與證據排除是同一制度的兩端。

關於甲之緝捕,《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該款正對應本題事實。至於選項 (C) 所援引之款次,其效果同樣是逕行拘提,且柱句就各款都加上了情況急迫這個共同前提,這是它被排除的兩個理由。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該項擬制的是準現行犯,其封閉性未及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另就現行犯所設的定義:「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甲脫逃之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警察緊追至附近,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的文字而言仍在定義之內;惟逮捕與無票搜索住宅是兩件事,本題後者之依據仍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脫逃改成警方接獲線報前往住宅逮捕通緝犯,處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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