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如經檢察官面告乙諭知緩起訴處分,並記明筆錄者,則自該日起算緩起訴期間
  2. B在緩起訴期間內,甲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3. C緩起訴期間,檢察官不察,誤以為乙未依令向某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為不受理判決
  4. D檢察官必須徵得乙同意,始得命乙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動 100 小時

正解 D — 檢察官必須徵得乙同意,始得命乙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動 100 小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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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起訴所命負擔中應得被告同意之款次,及緩起訴期間之起算。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義務勞務為第 1 項第 5 款,落在第 3 款至第 6 款之範圍,故檢察官命乙提供義務勞動 100 小時,須先徵得乙之同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1 項所定之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與選項所稱自面告諭知並記明筆錄之日起算不同。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緩起訴期間內甲不得援用該但書提起自訴,亦無檢察官因此停止偵查移送法院之問題。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規定:「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本題之緩起訴於期間內即遭撤銷,該款所列三種前提均不該當。

  4. (D)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所命之負擔款次,義務勞務為第 1 項第 5 款;
  2. 要件二是同意,該款落在第 3 款至第 6 款而應得被告同意。
  3. 故檢察官須先徵得乙之同意。

記憶點

緩起訴負擔中,第 3 款到第 6 款要被告點頭,義務勞務正在其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負擔,並非全部都需要被告同意,這正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要件拆解上,第 2 項把應得同意的範圍限定為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6 款,也就是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義務勞務與各種處遇措施;至於第 1 款、第 2 款之道歉與立悔過書,以及第 7 款、第 8 款之必要命令,第 2 項均未納入。考生若記成全部負擔都要同意、或全部負擔都不必同意,四個選項就會看起來都說得通。

《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本題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所命之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即不得超過該期間,這是實務上常見的另一個爭點。

與負擔相連的是撤銷。《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本題檢察官誤以為乙未依令支付一定金額而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其撤銷的事實基礎有誤,但該起訴與《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所描述之情形並不相同,法院不因此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柱句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該柱句並列了兩種前提:不起訴處分已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二者有其一即足,並非必須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所列的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同樣是有其一即足。兩者的對應關係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以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再行起訴為不受理事由。本題之緩起訴於期間內即遭撤銷,既非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亦非撤回起訴,更非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三種前提一個都不該當,起訴因而未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法院自無從依該款諭知不受理,這是判斷本題選項 (C) 的關鍵。

至於緩起訴期間之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該項把期間的起點定在處分確定之日,而非諭知之日。⚠️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負擔換成向被害人道歉,測驗考生是否知道該款不在應得同意之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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