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限制之對象?
- A告發人對媒體透露:我去撿垃圾,看到草堆邊一堆破衣服,翻開看到是一名女童的屍體,趕快跑去報警
- B告訴代理人對媒體透露:剛才二名證人的證詞相反,檢察官說還要測謊
- C辯護人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檢察官接著將尋找尚未曝光的證人 A 與 B 出庭,A 是被害人幼稚園同班同學,B 是被害人之表姐
- D法警對媒體透露:剛才開庭時被告完全否認犯罪,檢察官說還要測謊
正解 A — 告發人對媒體透露:我去撿垃圾,看到草堆邊一堆破衣服,翻開看到是一名女童的屍體,趕快跑去報警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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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不公開所拘束之對象範圍。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該項所列之義務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告發人係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之人,並非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其向媒體陳述自己發現屍體並報警之經過,不在該項所拘束之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非屬限制對象。告發人不具備上開條項所列之身分,其所述亦為自己親身經歷而非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 (B)
屬限制對象。告訴代理人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所列之人之中,其向媒體透露證人證詞相反及檢察官將行測謊,屬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C)
屬限制對象。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所列之人之中,其向媒體透露尚未曝光之證人身分與關係,屬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D)
屬限制對象。法警為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其向媒體透露開庭時被告之答辯與檢察官將行測謊,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之範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身分,須為該項所列之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要件二是事項來源,須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
- 要件三是行為,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告發人於要件一即不該當。
記憶點
偵查不公開拘束的是辦案的人與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報案的告發人不在其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是原則性的宣示,而第 3 項則把義務主體具體化,並設有例外。要件拆解上,第 3 項的義務有三個層次:主體須為所列之人、事項須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揭露對象須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三者俱備才有違反可言。至於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一段,則是例外,實務上偵查機關發布新聞稿多循此處理。
辯護人的角色在本條裡是雙面的。《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辯護人因在場而知悉偵查內容,因此第 3 項把辯護人列為義務主體,這是第 2 項與第 3 項的連動之處。
本題選項 (C) 之危險性最高:辯護人揭露的是尚未曝光之證人身分與其與被害人之關係,涉及證人安全與勾串之虞,正是第 3 項所要防止的情形。選項 (D) 的法警雖非本條逐字列舉之人,但其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解送、戒護等職務,落在該項概括規定之內。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偵查不公開的具體操作另有作業辦法規範,這一項是本條的授權依據。⚠️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告發人換成鑑定人或通譯,測驗考生對該項概括文字的理解;或是把揭露內容換成偵查機關依法發布的新聞稿,測驗第 3 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一段所定之例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