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0 題

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連線遊戲,發現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上,出現甲大罵乙無故砍死甲的訊息,而乙表示大家打電玩都只是為了好玩,何必如此認真的態度,且被砍死的又不是真實世界的人,砍死又如何?!甲非常生氣要求乙道歉,乙就說:「好啊,甲你就說要道歉,那就道歉阿~~道歉阿~~哈哈哈……」甲就更生氣地認為乙沒有道歉誠意而用三字經罵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在家上網打電玩發現案情,案發時間點是檢察官下班時間,所以對此案件無權發動偵查
  2. B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偵查發動之開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可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可以對此案發動偵查
  3. C因為甲與乙都不知道彼此的真實身分,未該當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所以檢察官無權發動偵查
  4. D網路上互罵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本罪是告訴乃論罪,故檢察官在未經當事人提出告訴之情形下,不得發動偵查

正解 B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偵查發動之開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可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可以對此案發動偵查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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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發動之原因,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時得否開始偵查。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在公開之遊戲聊天頻道上看見甲以三字經辱罵乙之訊息,屬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依本項應即開始偵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所定之發動原因為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選項以案發時間落在檢察官下班時間為由否定其偵查權限,與該項所定之發動原因不同。

  2. (B)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選項所述之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相符。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項所定之要件為公然侮辱人;選項以甲、乙互不知悉真實身分為由否定罪之成立,於本項所定要件之外。

  4.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4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固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所定之發動原因並未以已經合法告訴為限;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告訴者,所影響的是起訴與判決之訴訟條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知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親見聊天頻道上之辱罵訊息;
  2. 要件二是知悉之原因,屬其他情事;
  3. 要件三是效果,應即開始偵查。
  4. 三者相合,檢察官得對本案發動偵查。

記憶點

檢察官從任何管道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開始偵查;告訴乃論欠缺告訴,卡的是起訴不是偵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把偵查的發動門檻設得很低,只要求「知有犯罪嫌疑」,且知悉的原因採列舉加概括的寫法,因此檢察官私下上網、看電視、讀報紙而知悉犯罪嫌疑,都落在「其他情事」之內。要件拆解上,本項並未就檢察官知悉的時間、地點或身分狀態設有限制,這是選項 (A) 被排除的理由。

偵查與起訴是兩個階段。《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偵查的門檻是知有犯罪嫌疑,起訴的門檻是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兩者的證據要求不同,考題常在此處設計混淆。

告訴乃論之罪的處理是本題的第二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4 條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定為告訴乃論,而告訴之欠缺,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效果是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也就是說,欠缺告訴影響的是訴訟條件而不是偵查的開啟。實務上檢察官先行偵查、再等待被害人於期間內提出告訴,是常見的作法。

公然侮辱的成立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所要求者為公然與侮辱;網路遊戲中任何玩家都看得見的聊天頻道,具備公然性,至於雙方是否知悉彼此真實身分,並非本項所定之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則是以強暴為手段的加重類型。⚠️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公然侮辱換成非告訴乃論之罪,或把發現管道改成他案卷證;也有把重點移到告訴期間,測驗考生記不記得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是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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