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0 題

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警察並非勘驗之主體,法院及檢察官始為勘驗之主體,警察必須先報請檢察官核准,始得為即時之勘察
  2. B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倘依法定程式製作勘察報告,則該報告本身即取得證據能力;至該報告之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審酌、判斷
  3. C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
  4. D警察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正解 C — 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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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警察封鎖現場後所為即時勘察之報告,於傳聞法則下之證據能力。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紀錄文書之範圍所採之見解。《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警察於封鎖現場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依實務見解,專為特定刑事追訴目的而製作之文書,並非例行性、機械性之公務紀錄,因此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該條所定之勘驗主體固為法院或檢察官,惟警察即時勘察另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該項所稱前項為同條第 2 項之司法警察調查,與勘驗分屬二事,選項另行附加報請核准之要件。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勘察報告縱依法定程式製作,其證據能力仍須依傳聞法則及其例外判斷,並非因程式合法即當然取得。

  3. (C)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

  4. (D)

    錯誤。依實務見解,《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所指者為例行性、機械性製作而具高度可信性之文書;為特定刑案追訴目的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並非該款所稱之紀錄文書。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陳述主體,警察為被告以外之人;
  2. 要件二是陳述時點與形式,審判外之書面;
  3. 要件三是有無傳聞例外,本件不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
  4. 三者相合,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記憶點

警察為辦案而寫的勘察報告不是例行公務紀錄,回到傳聞法則就沒有證據能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核心在《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的射程。條文字面所寫者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若照字面讀,警察製作的任何書面都可以進來;但實務見解對本款採取限縮,理由在於本款之所以被容許作為傳聞例外,是因為該類文書是在例行、反覆、機械的公務過程中形成,製作者沒有針對特定被告作有利或不利判斷的動機。專為某一刑案蒐證而作成的勘察報告,並不具備這種可信性基礎。

與之對照的是同條其他各款。《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柱句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1 款規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2 款規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 3 款規定:「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三款的共同結構,都是以文書製作當時的情況擔保其可信性。

警察現場作為的法律依據落在司法警察那一條。《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警察。」該款所列之警察即司法警察。《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該項所稱前項即同條第 2 項,封鎖現場與即時勘察因而繫在司法警察自己的調查上。

與之並列的是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兩項的文字完全相同,但該項所稱前項是同條第 2 項的司法警察官調查,適用的人因而不同。兩條各就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設同一權限,本題行為人是警察,依據在《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這是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條文基礎。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所定之勘驗,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另可對照的是同意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勘察報告雖原則上無證據能力,當事人若於審判程序同意,仍有取得證據能力的可能,這正是本題選項使用原則上三字的意義所在。⚠️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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