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0 題

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有罪後,甲上訴至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甲竟反對使用乙證人警詢筆錄時,依我國實務見解,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第二審法院應推翻第一審法院作法,不得使用乙之筆錄
  2. B甲於第一審之明示同意,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之規定,原則上甲不得反對其於第一審之同意
  3. C乙證人筆錄係傳聞證據,法院應考量有無其他傳聞證據例外事由,具體判斷該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4. D乙證人筆錄並非傳聞證據,甲有權拒絕該證據之使用,二審法院不得使用乙之筆錄作為證據

正解 B — 甲於第一審之明示同意,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之規定,原則上甲不得反對其於第一審之同意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第一審依同意法則所為之同意,被告於第二審得否反悔。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當事人所為之同意具有訴訟行為之性質,一經法院審酌認為適當並據以調查證據,基於程序安定,其效力及於其後之審級,被告於第二審不得任意反悔。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所為之同意既已生效並經法院採為調查對象,第二審法院並非因被告改變態度即應推翻第一審之作法。

  2. (B)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選項所述與《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之適用相符。

  3. (C)

    錯誤。乙之警詢筆錄雖為傳聞證據,惟本題已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1 項所定之同意,證據能力即以該同意為據,而非再回頭逐一檢視其他傳聞例外事由。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乙為被告以外之人,其警詢筆錄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即為傳聞證據,選項稱其並非傳聞證據,與本項所定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傳聞證據,乙未到庭而其警詢筆錄為審判外書面陳述;
  2. 要件二是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甲於第一審明示同意;
  3. 要件三是法院審酌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4. 三者俱備,該筆錄有證據能力,且其效力延伸至第二審。

記憶點

一審點頭同意的傳聞證據,二審原則上不能反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是傳聞法則的第五道例外,與前四條的差別在於它的正當性基礎不是文書或陳述本身的可信性,而是當事人的處分。要件拆解上,本條第 1 項有兩個要件: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以及法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第二個要件常被忽略,它意味著同意並不當然使證據取得證據能力,法院仍有把關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第 2 項是擬制同意,與第 1 項的明示同意並列。本題題幹寫明甲係明示同意,因此走的是第 1 項。

本題所涉之實務見解,重點在同意的撤回。依實務所採之見解,同意一經法院認為適當並據以進行調查,即發生訴訟法上的效力,若容許當事人事後任意撤回,先前的證據調查將全部落空,程序安定無從維持;因此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同意的效力及於上訴審。這一點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

要注意的是,同意並不等於自白或認罪。同意的對象是該審判外陳述可否當作證據使用,至於該陳述的內容是否可信、能不能支撐犯罪事實,仍屬證明力層次,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自由判斷。

易混淆的是前四條的傳聞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以審判中與調查中陳述不符為前提,本題乙根本未到庭,兩者情形不同。⚠️ 本題所引《刑事訴訟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6 年 刑事法

→ 看 106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