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又將詐欺事實另行向 B 法院起訴。A、B 二法院對於所受理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 A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屬檢察官分別起訴,應各自為實體審判
- BA、B 二法院所受理案件,乃屬同一案件,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為實體審判
- C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被告同一人,故應裁定合併由一法院審判
- D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屬相牽連案件,若 A、B 法院不同意時,應各為審判
正解 B — A、B 二法院所受理案件,乃屬同一案件,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為實體審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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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於二個有管轄權法院時之處理。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甲係為詐騙財物而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取得不法利益之詐欺行為,依實務見解本於同一犯罪事實而屬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先後向 A、B 二法院起訴者為同一案件;A 法院繫屬在先,故應由 A 法院為實體審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謂二法院各自為實體審判。惟《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繫屬在後之 B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選項錯誤。
- (B)
二法院所受理者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由繫屬在先之 A 法院審判,本選項正確。
- (C)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該項所定者為得合併管轄,並非以被告同一為由即應裁定合併;且本題二案為同一案件而非僅屬相牽連案件,本選項錯誤。
- (D)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可知縱屬相牽連案件而各法院不同意合併,仍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本選項稱應各為審判,錯誤。
記憶點
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繫屬在先者審判,在後者諭知不受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之適用有三個要件:案件同一、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先後繫屬。其中同一案件之認定是本題真正的難點,須先就實體法上之罪數關係判斷起訴之事實是否為同一。
二、涵攝。要件一為同一案件,事實為甲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同一行為詐得財物,二次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該當;要件二為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事實為 A、B 二法院分別受理,該當;要件三為先後繫屬,A 法院在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由其審判。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而詐得財物者,其詐欺取財行為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間之罪數關係,係由實務見解所形成,並非自條文字面即可讀出;本題之分辨點即在此。若認二者為裁判上一罪,則先後起訴者為同一案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之適用;若認為數罪,則屬相牽連案件而應循合併管轄之途徑處理。
四、相牽連案件之定義。《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相牽連案件與同一案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數個案件而得合併,後者則是一個案件。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與同條第 1 項、第 2 項並列,可知同級與不同級法院之合併途徑並不相同。
六、款次之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該款以同一法院為要件;本題係繫屬於不同法院,故應適用之款次為第 7 款。兩款所處理者都是重行起訴,差別只在是否同一法院,考生須逐款讀過方能分辨。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與偵查階段之合併偵查、起訴之效力範圍一併命題。
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