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凌虐人犯罪與誣告罪並非同一案件,故乙不得向甲提出反訴
  2. B乙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反訴
  3. C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先判決甲提出之自訴,再審理乙提出之反訴
  4. D甲非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故乙亦不得提起反訴

正解 B — 乙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反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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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訴程序中反訴之要件與提起期間。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定:「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該條就反訴設有三項要件與一個時間限制:自訴人本身犯罪、該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自訴被告為該犯罪之被害人,並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本題乙為自訴案件之被告,主張甲之自訴構成誣告罪而以甲為被告提起反訴,其提起時點即受該條所定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限制。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以凌虐人犯罪與誣告罪並非同一案件為由,認乙不得提起反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反訴之要件為自訴人之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並不以構成同一案件為必要,本選項錯誤。

  2.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乙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反訴,本選項正確。

  3. (C)

    本選項以訴訟經濟為由,主張法院應先判決甲之自訴、再審理乙之反訴。惟判決之先後順序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所定之反訴要件(其相關規定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並非本題正確之敘述。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之被害人為受凌虐之人犯;《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甲既為該罪之被害人,即得提起自訴,本選項稱甲非犯罪被害人,錯誤。

記憶點

反訴限於自訴被告,且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之反訴,是自訴程序特有的制度,其功能在於使自訴人與被告間直接相關之對立指控得於同一程序中處理。條文所定之三項要件缺一不可:提起自訴之人本身有犯罪、該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且自訴被告即為該犯罪之被害人。本題乙主張甲以不實事實對其提起自訴而構成誣告,正符合此一結構。

二、涵攝。要件一為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事實為甲提起自訴而被指涉犯誣告罪,該當;要件二為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事實為誣告內容即該自訴所指之凌虐人犯事實,該當;要件三為被告為其被害人,事實為自訴被告乙即誣告罪之被害人,該當;時間限制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三、自訴權之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該項本文以犯罪被害人為自訴權人,但書則就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之情形設有例外,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

四、強制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是自訴程序與公訴程序最顯著的差異之一,反訴既在自訴程序中提起,亦受同一程序法理之支配。

五、自訴之一部與他部。《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就自訴範圍之擴張及其例外設有規定,與反訴之要件分屬不同層次。

六、實體法之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為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與第 1 項之基本規定並列,可知凌虐人犯罪之保護對象即為在管收、解送或拘禁中之人犯,甲之被害人地位因而確立。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反訴常與自訴之限制、自訴之撤回,以及自訴案件之調查程序一併命題。

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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