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0 題

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原委,法官甲遇此情形所採行下列之處置,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

  1. A私下提供個人意見,但向乙說明僅供參考,如果有必要,最好還是委任律師處理
  2. B打電話給承辦警員,表示乙雖為法官之配偶,但不要求特別待遇,只拜託務必審慎公正處理
  3. C直接聯絡丙,以自己歷年豐富之審判經驗及專業知識,向丙說明乙所為不構成犯罪,促丙諒解及撤回告訴
  4. D為乙輔佐辯護

正解 A — 私下提供個人意見,但向乙說明僅供參考,如果有必要,最好還是委任律師處理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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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協助之界線。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甲僅私下就配偶乙所述之原委提供個人意見,並明白告知該意見僅供參考、必要時仍應委任律師處理,既未對外執行律師職務,亦未介入承辦機關之處理,題幹亦未載明甲有收取報酬,屬該項但書所定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之情形。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之處置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並建議必要時委任律師,未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本選項正確。

  2.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甲以法官身分致電承辦警員關切其配偶之案件,縱聲明不要求特別待遇,仍係以其職務或名銜介入他人承辦之案件,違反該條。

  3. (C)

    甲直接聯絡告訴人丙,以其審判經驗及專業知識說服丙撤回告訴,同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定利用職務或名銜為他人謀取利益之行為,且已逾越《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所許之無償法律諮詢範圍。

  4. (D)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甲為乙輔佐辯護,即屬該項本文所規範之情形,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

記憶點

法官可以無償為家人提供法律諮詢,但不可出面、不可輔佐、不可打電話關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採本文加但書之結構:本文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並要求避免為輔佐人,但書則就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開一扇窗。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但書之內、本文之內與另一條規範之內,作答的第一步是判斷該行為究竟落在哪一格。

二、涵攝。要件一為行為人身分,事實為甲係現職法官,該當;要件二為對象,事實為乙為甲之配偶,屬家庭成員,該當;要件三為行為態樣,事實為甲提供個人意見並敘明僅供參考,屬法律諮詢而非執行律師職務;要件四為有償與否,題幹未載甲有收取報酬,配偶間私下提供意見應認係無償,故落入但書。

三、但書之附隨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可知但書並非毫無限制,對家庭成員以外之親屬另有告知義務。本題乙為甲之配偶,屬家庭成員,故不生該項之告知義務問題,但甲仍主動建議委任律師,其處置更為周延。

四、利用職務或名銜之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禁者,是以法官之職務或名銜作為取得利益或特殊待遇之槓桿。(B) 選項的陷阱在於行為人自己聲明不要求特別待遇,然而電話一旦由法官打出,其身分本身即已產生影響力,是否口頭聲明並不改變該行為之性質。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該條規範的是執行職務時之平等對待,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之禁止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並列,可知兩者所處理之風險並不相同。

六、單方溝通之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該條就承辦案件設有原則禁止與各款例外,與本題 (C) 選項所述之直接聯絡告訴人並列,可知法官對外接觸之限制在承辦與非承辦案件中各有其規範密度。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法官兼職禁止、以及家庭成員擔任律師之揭露義務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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