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乃基於愛子心切,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該案件之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能判決無罪。其後,丁在評議簿中表示該案應判決無罪,丙則表示應至少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陪席法官戊未曾閱卷,基於丁之指示,同意為無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請託乙向丙關說,乃人情之常,應未違反法官倫理
- B丁受乙請託,基於同事情誼,判決被告無罪,係自由心證所容許,無違反法官倫理
- C丙表示應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此與丁之意見相左,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 D戊未閱卷即參與評議,雖未接受關說,其同意無罪之行為,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正解 D — 戊未閱卷即參與評議,雖未接受關說,其同意無罪之行為,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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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不得關說請託,以及評議應本於獨立審判。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戊為陪席法官,未曾閱卷即參與評議,且係基於審判長丁之指示而同意為無罪判決,並非本於自己對卷證之認識形成心證,其縱未親自接受關說,仍與該項所定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且不受任何干涉之要求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甲法官透過同學乙向承辦法官丙、丁請託,係就他人承辦之案件為請託,已違反該條,本選項稱其為人情之常而未違反法官倫理,錯誤。
- (B)
丁受乙之請託而以同事情誼為判決之基礎,與《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且不受任何干涉之要求不符,本選項稱其為自由心證所容許而無違反法官倫理,錯誤。
- (C)
丙表示應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係其依《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本於良心所形成之法律見解。《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評議意見與審判長不同並非違反法官倫理之事由,本選項錯誤。
- (D)
戊未閱卷即依指示表示意見,違反《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之獨立審判要求,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就 (D) 而言,要件一為依據憲法及法律審判,事實為戊未曾閱卷、無從依卷證認定事實,未該當;
- 要件二為本於良心且超然、獨立,事實為戊係基於丁之指示而表示意見,未該當;
- 要件三為不受任何干涉,事實為該案已有關說介入而戊之意見隨審判長之指示形成,未該當。
記憶點
關說請託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未閱卷而依指示評議則違反獨立審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把關說與評議兩個層次疊在一起。前者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範,其射程及於為關說之法官;後者則由《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獨立審判原則規範,其射程及於受理案件之法官。甲、乙落在前一層,丙、丁、戊落在後一層,考生若只用一條規定作答,必定會漏掉其中一半的選項。
二、法官倫理規範之授權基礎。《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可知法官倫理規範是由法官法授權訂定,兩者並非各自獨立的規範體系,而是同一套要求的兩個層級。
三、評鑑事由之界線。《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知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均構成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
四、法律見解之保留。《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所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個案評鑑事由,是審判獨立在評鑑制度上的具體保障。本題 (C) 選項正是以此為陷阱:丙的意見與審判長相左,看似與眾不同,實則屬於受保障的法律見解形成,命題者刻意讓它看起來像是違紀。
五、評鑑委員會之設置。《法官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該項為評鑑制度之組織基礎,與同條第 2 項之事由、第 3 項之界線合觀,可知評鑑係由專責委員會而非由所屬法院自行處理。
六、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該條與第 30 條之個案評鑑並列,可知職務監督與評鑑是兩條不同的路徑:前者由監督權人為之,後者則由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請託關說之處置、以及合議庭評議之保密一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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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