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法官應避免其配偶乙經常進出其法院之辦公室,且其亦應避免經常進出配偶乙之律師事務所
- B甲法官得同意乙在受配住之法官職務宿舍接見乙之委託人,但此時甲法官宜迴避
- C甲法官應避免與配偶乙一同出席乙所屬律師事務所同事之婚禮
- D乙律師出馬競選民意代表,甲法官不得為乙公開站台助選,僅得在私下為乙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
正解 A — 甲法官應避免其配偶乙經常進出其法院之辦公室,且其亦應避免經常進出配偶乙之律師事務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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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與擔任律師之配偶間之往來分際。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該條所避免者,限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A) 所述之經常進出並不在其列;(A) 之所以正確,其依據為法官應避免使外界對審判公正產生合理懷疑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乙經常進出甲之辦公室,或甲經常進出乙之事務所,持續而可見於外,正足生此種懷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應避免乙經常進出其法院辦公室,亦應避免自己經常進出乙之律師事務所;此種接觸持續而可見於外,足使外界對甲審判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本選項正確。
-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職務宿舍係因職務而配住之利益,同意配偶律師於該處接見委託人,即以職務上之利益供他人執業之用,縱甲於個案迴避亦然,本選項錯誤。
- (C)
出席配偶事務所同事之婚禮,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社交活動」之內,而該條所避免者,係「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社交活動,一般禮儀性之出席不具此種不相容性,本選項錯誤。
- (D)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私下向鄰居請求支持,仍屬為公職候選人所為之其他協助,本選項錯誤。
記憶點
配偶是律師,要避免的不只是飲宴、社交與財物往來,還包括足使外界懷疑審判公正的往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之成立要件有二:其一為行為落在該條所稱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之內,其二為該行為與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兩者須併存。
二、本題事實落在哪裡。乙經常進出甲之法院辦公室、甲經常進出乙之律師事務所,其形態是對辦公處所之出入,就《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與「財物往來」三者而言均不該當。因此 (A) 應予避免之理由,不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而是法官應避免使外界對審判公正產生合理懷疑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
三、(A) 與 (C) 的分野。(C) 之出席同事婚禮,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稱之「社交活動」之內,惟其欠缺該條所要求之不相容性,故非該條所應避免者;(A) 之經常進出則相反,其形態不在該條所列之三種形態,卻因持續而可見於外,足以引起外界對法官與律師關係之合理懷疑。
四、職務資源之使用。《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職務宿舍是因職務而生之利益,一旦作為律師接見委託人之場所,即已將職務資源移作他用。此處的陷阱在於 (B) 後半加上甲宜迴避一語:迴避所處理的是個案審判之公正,與宿舍之使用是兩件事。
五、政治活動之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兩款並列可知,該項所禁止者不以公開之言論為限,為候選人所為之其他協助同在禁止之列,故 (D) 就公開與私下所作之區分並不成立。
六、法官自身與律師業務之界線。《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者是法官自己與律師業務之關係,本題所處理者則是法官與擔任律師之配偶間之往來,兩者是同一組規範的兩個方向。
七、實務見解的位置。法官與擔任律師之配偶間應保持何種距離,其具體分際仍須參酌職務監督與自律實務所形成之標準,並非自條文字面即可窮盡;本題以經常進出辦公室與事務所作為判準,即屬此一標準之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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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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