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

  1. A法官在開庭時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輕微,且事證明確,被害人要求賠償金額未必高於委任律師辯護之花費,建議被告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
  2. B法官開庭時,對於當場筆記開庭情形,並無其他妨礙開庭行為之旁聽者,一律要求法警予以禁止,對於不從者,即以影響法庭秩序為理由命退出法庭
  3. C法官開庭時,因書記官反應懼怕犬類動物,而禁止視覺功能障礙者帶同導盲犬入庭
  4. D法官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而在訊問完畢後,始請社會工作人員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正解 A — 法官在開庭時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輕微,且事證明確,被害人要求賠償金額未必高於委任律師辯護之花費,建議被告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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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開庭時之指揮與促成和解之界線。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法官於開庭時向被告說明所犯罪名輕微、事證明確,並就被害人所要求之賠償金額與委任律師辯護之花費為比較,建議其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係就爭議之解決方式提供資訊並加以鼓勵,未以恫嚇、脅迫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落在該項所許之範圍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法官所為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鼓勵、促成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且未以不當方式為之,不違反法官倫理,本選項正確。

  2.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對並無妨礙開庭行為之旁聽者一律禁止筆記,並對不從者命其退出法庭,欠缺維持法庭秩序之必要,與該項所定之分際不符。

  3. (C)

    《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因書記官懼怕犬類而禁止視覺功能障礙者帶同導盲犬入庭,係以與訴訟無關之事由剝奪其到庭所必要之輔助,與該項所定維護訴訟上權利之要求不符。

  4. (D)

    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後始訊問未成年被害人,使該被害人於訊問時失去陪同保護,與被害人陪同在場之保護意旨不符(其構成要件詳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並非不違反法官倫理之情形。

記憶點

法官可以鼓勵和解,不可以用不當方式;法庭秩序權也要有必要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以三項處理開庭之三個面向:第 1 項是準備與聽審之品質,第 2 項是法庭秩序之維持及其界線,第 3 項是促成爭議解決之權限及其界線。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這三項與另一部法之保護規定上,因此作答的第一步是先判斷該行為屬於哪一個面向。

二、涵攝。就 (A) 而言,要件一為行為態樣,事實為法官向被告分析利害並建議考慮和解,屬鼓勵、促成以和解解決爭議,該當;要件二為方式之正當性,事實為法官僅提供資訊而未以不利後果相脅,未該當不當方式,故其行為落在該項所許之範圍。

三、鼓勵和解之界線。第 3 項採取許可加但書之結構:原則上容許法官鼓勵、促成調解或和解,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所謂不當,重點在於是否以審判結果之不利益作為促成之手段。本題法官所提供者為罪名輕重、事證狀況與費用比較之資訊,屬於使當事人得以理性選擇之材料。

四、法庭秩序權之必要性。第 2 項所定之秩序維持並非概括授權。旁聽者當場筆記若未妨礙開庭,其行為與法庭秩序之維持並無關聯,此時一律禁止並命退庭,即欠缺必要性。命題者以並無其他妨礙開庭行為一語點出此一前提,考生須讀到該句方能作答。

五、聽審品質與平等對待。第 1 項所稱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包含使其得以實際參與程序所必要之輔助。導盲犬對視覺功能障礙者而言即屬此種輔助,以庭內他人之個人好惡為由予以禁止,並非正當之事由。

六、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該條所規範者為偵查中之陪同,與本題 (D) 選項所涉之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分屬不同階段,並列可知陪同在場之保護在各程序中均有其規定。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法官之單方溝通禁止、對繫屬中案件公開發表言論之限制一併命題。

八、版本說明。本題所引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係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該版本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作答時應以當時已生效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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