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檢察官負責檢察署偵查案件之辦理,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且辦案遲延嚴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1. A因新收案件量大,但甲檢察官為求謹慎,仔細調查案件,採取一件辦完再辦另一件的方式偵辦案件,且為避免造成其他檢察官工作負擔,未請求檢察長調整人力協助
  2. B甲檢察官認為新收案件量大,但不能草率結案,案件偵辦遲延係司法機關正常現象,案件當事人須耐心等待
  3. C甲檢察官案件量過多無法負荷,造成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該署檢察長可衡酌人力調度,本諸檢察一體指揮調度,將甲檢察官承辦之部分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偵辦
  4. D甲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長行使檢察一體職務移轉命令,要求其交出未結之案件,其已開始偵辦之案件,可拒絕移轉,僅就尚未開始偵辦之案件移轉

正解 C — 甲檢察官案件量過多無法負荷,造成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該署檢察長可衡酌人力調度,本諸檢察一體指揮調度,將甲檢察官承辦之部分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偵辦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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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一體之職務移轉與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之要求。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為確保受其行政監督之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得視人力資源及預算經費情況,採取合理之必要措施。」《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應本於團隊精神,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分工合作、協同辦案。」甲之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且辦案遲延嚴重,檢察長衡酌人力調度而將其承辦之部分案件移轉其他檢察官偵辦,正屬為確保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所採之合理必要措施,並與分工合作、協同辦案之要求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採一件辦完再辦另一件之方式,且未請求檢察長調整人力協助,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所定本於團隊精神、於指揮監督下分工合作協同辦案之要求不符。

  2. (B)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以偵辦遲延為司法機關正常現象而要求當事人耐心等待,與該條所定妥速執行職務之要求不符。

  3. (C)

    檢察長本諸檢察一體衡酌人力調度而為職務移轉,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所定之合理必要措施,本選項正確。

  4. (D)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甲對檢察長之職務移轉命令應服從之,至多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不得拒絕移轉其已開始偵辦之案件,本選項錯誤。

記憶點

檢察一體下的職務移轉,檢察官應服從,只能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的規範來源有二層:一層是《檢察官倫理規範》所定檢察官與指揮監督長官各自應有的作為,另一層是《法官法》所定檢察一體之職務移轉與職務承繼權限及其效力。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這兩層之上,作答時須先辨明該敘述所描述的是誰的行為。

二、涵攝。就 (C) 而言,要件一為主體,事實為該署檢察長,屬《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所定之檢察長;要件二為目的,事實為確保案件妥速辦理;要件三為手段,事實為衡酌人力調度而移轉部分案件,屬合理之必要措施,該當。

三、職務移轉之法定情形。《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該柱句已將主體限定為檢察總長與檢察長,並將權限內容分為親自處理與移轉他人處理兩種,其行使並須符合各款所定之情形。

四、命令之形式與救濟。《法官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可知職務移轉並非口頭即可為之,須以書面附理由;而受命令之檢察官依同條第 3 項應服從之,其不同意見亦以書面陳述之方式表達。書面之要求,是使檢察一體之行使留下可供事後檢驗之紀錄。

五、意見不一致時之處理。《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兩項合觀可知,職務移轉之行使並非全無節制。

六、易混淆規定對照。《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該條處理的是一般指揮監督命令之服從義務,與《法官法》第 93 條之職務移轉並列,可知兩者所處理之權限並不相同。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檢察官之案件遲延、個案評鑑事由,以及檢察行政監督之範圍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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