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
- A檢察官因購置住宅,向銀行申辦購屋貸款
- B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將其薪資所得,購買公債,進行個人理財
- C檢察官結婚,於婚宴收受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擔任律師之大學同學祝賀禮金 2000 元
- D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未向機關申請,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領取鐘點費
正解 D — 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未向機關申請,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領取鐘點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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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之財務往來、餽贈與兼職禁止。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上開兼職禁止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於檢察官準用之。檢察官未向機關申請即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並領取鐘點費,屬未經許可之兼職,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銀行並非其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利害關係人,因購置住宅申辦購屋貸款不在該項所禁之列。
- (B)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禁止者為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以其薪資所得於非上班時間購買公債,係個人理財而非經營營利事業,未違反該項。
- (C)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婚宴收受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大學同學祝賀禮金 2000 元,合於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未違反該項。
- (D)
未向機關申請即在補習班授課並領取鐘點費,屬未經許可之兼職,與前開兼職禁止之要求不符,本選項正確。
記憶點
貸款、買公債、收合乎禮俗的禮金都不當然違規,未經許可的兼職才是紅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分屬三組規範:財務往來(A)、經營營利事業(B)、餽贈(C)與兼職(D)。《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與第 28 條分別處理前三組,兼職則須回到《法官法》第 16 條並經第 89 條第 1 項之準用而適用於檢察官。考生若只在檢察官倫理規範中尋找答案,容易在 (D) 上卡住。
二、涵攝。就 (D) 而言,要件一為主體,事實為現職檢察官;要件二為行為,事實為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要件三為對價,事實為領取鐘點費;要件四為程序,事實為未向機關申請,該當未經許可之兼職。
三、餽贈之兩層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與同條第 2 項並列可知,有利害關係者原則上一律禁止,無利害關係者則以合乎社交禮俗標準且不損形象為界線。本題 (C) 特別點明該同學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即在提示適用第 2 項而非第 1 項。
四、家庭成員之及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可知餽贈之限制並不止於檢察官本人。
五、社交活動之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該項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之財務往來並列,可知規範所關切者是形象之相容性,而非行為本身在民商法上是否合法。
六、兼職禁止之結構。《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該款為概括規定,與第 2 款所指向之公務員服務法規並列,可知兼職禁止兼採列舉與概括兩種立法方式。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檢察官之政治活動限制、財產申報,以及與律師之財務往來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