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甲檢察官之臉書,甲檢察官之臉書上記載其職業為檢察官。下列相關行為敘述,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發表文章,評論美國影藝學院本年度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得獎作品藝術價值不高
- B颱風來襲,A 縣山區爆發土石流,造成多處道路坍方,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撰文批評該地方政府首長,防洪治水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彈劾
- C甲檢察官在臉書上為文分享其執行外勤相驗時之心得,並張貼死者陳屍現場的照片,說明其心情的轉折與震撼
- D甲不滿其起訴之案件遭法院判決無罪,將法院之判決書全文及其撰寫之上訴書全文,登於其臉書上,要求大家評評理,號召大眾共同監督上級審法院之上訴審理程序
正解 A — 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發表文章,評論美國影藝學院本年度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得獎作品藝術價值不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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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以可辨識身分於公開社群網站發言之界線。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可知檢察官對外發言之限制,係以其因職務所知悉之偵查內容為核心。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發表文章,評論本年度奧斯卡最佳影片獎得獎作品之藝術價值,其內容與其職務、所偵辦之案件均無關聯,未涉及偵查內容之揭露,亦未涉及對特定案件或司法人員之評價。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所發表者為與職務無關之文藝評論,未觸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所定偵查不公開之範圍,不違反檢察官倫理,本選項正確。
- (B)
甲以載明檢察官身分之公開帳號撰文批評地方政府首長失職並主張監察院應調查彈劾,係就職務外之特定公務員為公開評價,與檢察官應保持之客觀、超然形象不相容,非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之情形。
- (C)
甲張貼其執行外勤相驗時死者陳屍現場之照片,相驗係偵查程序之一環,公開該照片即係揭露因職務所知悉之偵查內容,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所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符。
- (D)
甲將判決書全文及其上訴書全文登於臉書並號召大眾監督上訴審理程序,係就仍在審理中之個案動員輿論,與檢察官對繫屬中案件應保持之節制不符,非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之情形。
記憶點
檢察官的臉書一旦寫明身分,職務內的事就不再是私人發言。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身分之可辨識性,事實為臉書載明職業為檢察官且公開可見,該當;
- 要件二為內容與職務之關聯,事實為影評與職務無關,未該當;
- 要件三為是否揭露偵查內容,事實為未涉及任何案件資訊,未該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所處理的是檢察官在公開社群網站上發言的分際。其判斷可分三層:第一層是內容有無揭露因職務所知悉之偵查內容,此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所規範;第二層是內容有無涉及對特定案件、特定公務員之公開評價;第三層則是發言是否有損檢察官應保持之客觀、超然形象。
二、偵查不公開之射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之但書將例外限於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可知個別檢察官並無自行決定公開偵查內容之權限。(C) 選項所述之相驗心得分享,若僅為抽象之感想尚屬個人表達,一旦附上死者陳屍現場照片,即已逾越感想而進入偵查內容之揭露。
三、身分揭示之加乘效果。本題題幹特別交代甲之臉書記載其職業為檢察官,且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這兩個事實使其發言不再是純粹的私人言論,而具有可歸屬於檢察官身分之外觀,因此判斷時不能只問內容本身是否違法。
四、與職務無關之表達。(A) 選項之影評與任何案件、任何公務員均無關聯,其內容縱使見解偏頗,亦僅屬個人文藝品味之表達,不生揭露偵查內容或影響案件之問題,故為本題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之選項。
五、易混淆規定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該條所設計的是檢察體系內部表達不同意見之管道,與 (D) 選項所述之對外號召大眾監督並列,可知體制內與體制外之表達方式,其正當性並不相同。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B)、(D) 兩選項所涉之公開發言分際,須綜合檢察官應保持之客觀、超然形象與個案情節判斷,並非自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即可直接導出結論;就此二選項而言,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偵查不公開之例外、檢察官之政治活動限制,以及對繫屬中案件發表言論之限制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