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此可能會有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甲應如何處理?
- A甲必須將可能產生的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預先告知 A,作為 A 委任與否之考量
- B先不要講這件事情,等到 A 委任之後,再向 A 說明有這筆費用,以免 A 不委任
- C鑑定費用和諮詢費用並不在律師報酬裡面,因此不須任何說明
- D把預期的諮詢費用或鑑定費用計入律師的報酬裡面,再向當事人報價
正解 A — 甲必須將可能產生的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預先告知 A,作為 A 委任與否之考量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律師於受任前,對可能發生之第三人鑑定或諮詢費用之告知。
正解理由
本題之時點在 A 尚未委任之前,所涉費用則是建築師之鑑定或諮詢費用,而非律師本身之報酬。就受任前應否預先告知此種第三人費用,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律師與委任人間之費用揭露職業標準,《律師倫理規範》就此未設明文。該費用之有無與多寡,正是 A 決定是否委任時所需之資訊;若待委任之後始行說明,A 於決定委任時即無從估算其總體負擔。故甲應於委任前預先告知,使 A 得據以斟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於 A 尚未委任前,即將可能產生之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告知 A,使 A 得以之作為委任與否之考量,符合前述費用揭露之要求,本選項正確。
- (B)
待 A 委任之後始行說明,係使 A 於決定委任時無從知悉該項負擔,與前述費用揭露之要求不符,本選項錯誤。
- (C)
《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鑑定與諮詢費用之發生,於受任後亦屬應及時告知之事件進行重要情事,本選項稱不須任何說明,錯誤。
- (D)
將預期之諮詢或鑑定費用計入律師報酬再向當事人報價,使委任人無從辨別何者為律師之報酬、何者為應另行支付予第三人之費用,與前述費用揭露之要求不符,本選項錯誤。
記憶點
可能發生的第三人費用,是委任前就要講的事;條文寫的是受任後的告知,本題靠的是委任前的揭露標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題目所問之費用有兩個特徵:其一為時點落在 A 委任之前,其二為客體是建築師之鑑定或諮詢費用,而非律師之報酬。這兩個特徵使本題無法逕以受任後之告知義務規定作答,其判準來自律師與委任人間關於費用資訊之揭露實務與職業標準。
二、與坦誠告知義務之界線。《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所規範者,其事件範圍為「受任事件」,其告知客體為「法律意見」。本題甲與 A 初次討論案情後,A 尚未委任,所涉者又是費用而非法律意見,兩個範圍均未及於本題之事實,故該條不是本題之依據。
三、受任後之告知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條所定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其射程在受任之後、案件處理之中;(C) 選項以費用不在律師報酬內為由主張完全不須說明,正是把告知義務誤讀為僅及於報酬本身。
四、第三人與費用之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者是第三人代付律師費,與本題所涉之第三人鑑定或諮詢費用並列,可知律師與金錢有關之規範,分別落在不同的關係人與不同的階段。
五、獨立性之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該條說明律師之義務不因當事人之指示而免除,與 (B) 選項所述以免當事人不委任為由而延後告知之考量並列,可知業務上之考量不能作為降低告知標準之理由。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律師報酬與第三人費用之界線,以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委任人揭露,其標準由律師公會之章程與收費揭露實務所形成;本題即以受任前之預先告知作為該標準之具體化。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報酬之約定、後酬之禁止範圍,以及終止委任時報酬之返還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