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律師職務具有公益性,執行職務時不能僅考慮當事人私益而忽略公益
  2. B律師必須重視其職務之獨立性,不能完全順從當事人的要求或指示
  3. C律師不應為了追求當事人勝訴,而忽略自己有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之真實義務
  4. D當事人於一審敗訴後,只要當事人堅持,即使顯無理由律師仍應代為上訴

正解 D — 當事人於一審敗訴後,只要當事人堅持,即使顯無理由律師仍應代為上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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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職務的公益性、獨立性與真實義務,以及顯無理由上訴的禁止。

正解理由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該條所定之禁止,並未因當事人的堅持而解除;《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本選項謂只要當事人堅持,即使顯無理由律師仍應代為上訴,與上開二條所定之方向相反,為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本選項所述之公益性,與該條相合,並非錯誤敘述。

  2. (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本選項所述之獨立性,與該條相合,並非錯誤敘述。

  3. (C)

    《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本選項所述之真實義務,與該條相合,並非錯誤敘述。

  4. (D)

    本選項與《律師法》第 36 條所定之禁止不合,敘述有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行為態樣,對應代當事人提起上訴;
  2. 要件二是該上訴之性質,對應題示之顯無理由;
  3. 要件三是當事人之堅持可否作為依據,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回答:受當事人指示不能作為違反規範的理由。
  4. 三者依序套入,(D) 在第二、第三個要件上都與條文相反。

記憶點

《律師法》第 36 條把顯無理由的起訴、上訴、抗告排除在律師得為之列,《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再補上一句:當事人的指示不是免責事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法》第 36 條的要件在於顯無理由,這是一個由律師依其專業判斷的門檻,而非由當事人的主觀期待決定。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併讀,可以看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並非單純的指示與執行關係:律師受委任處理事務,但其執行職務的方式仍受規範拘束。

二、公益性的規範基礎。《律師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共同說明 (A) 的論述基礎:律師職務被定位為公共職務,執行職務時不能只看當事人的私益。

三、真實義務的界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條把真實義務具體化為禁止積極妨礙真實發現,並在後段給律師拒絕提出不實證據的裁量空間,其但書則顧及刑事被告的防禦權。(C) 的敘述停留在不得忽略真實義務的層次,與該條相合。

四、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該條與 (C) 所述之真實義務同向:律師固然為當事人服務,但其執行職務同時承擔對法院的責任,這也是 (A) 所稱公益性的具體展現。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所列不得接受委任或應終止委任之情形,與《律師法》第 36 條屬同一族的規定:前者處理的是委任關係本身應否存在,後者處理的是具體訴訟行為應否為之。命題者常把當事人堅持設計成誘答點,檢驗考生是否把委任關係誤解為單純的服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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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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