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案源。請問下列各種推廣業務的方法,何者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 A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的臉書(Facebook)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連絡方式
- B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
- C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
- D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
正解 B — 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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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推展業務之方式限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甲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甲擔任辯護人,係藉由司法人員之地位取得案源,該當上開第 3 款所定利用司法人員推展業務。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臉書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聯絡方式,屬客觀事實資訊之提供,並非《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定不得用以推展業務之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未違反規定。
- (B)
甲透過配偶請託法警長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自己,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定利用司法人員推展業務之不正當方法,本選項正確。
- (C)
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屬一般社會參與,未支付介紹人報酬,亦未利用司法人員,不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列之推展業務方式之內,未違反規定。
- (D)
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屬專業意見之公開發表,並非《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定之不正當方法,未違反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目的,事實為甲因案源不足而欲推展業務,該當推展業務;
- 要件二為手段,事實為請託法警長介紹羈押庭人犯,該當利用司法人員;
- 要件三為是否因透過配偶而阻卻,惟該條所規範者為推展業務之方式,甲既為該行為之發動者與受益者,仍在禁止之列。
記憶點
用司法人員拿案源,是律師推展業務最直接的紅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採列舉加概括之立法方式:第 1 款規範宣傳內容之真實性,第 2 款規範對介紹人之對價,第 3 款規範所借用之人的身分,第 4 款則以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收尾。判斷時應先確定行為是否落入前三款之列舉,未落入者始檢視概括款。
二、涵攝之補充。本題行為之特殊處在於甲並未親自出面,而是委請配偶聯繫。惟《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所禁止者為推展業務之方式,其規範對象是欲取得案源之律師本人;透過他人為之,並不改變該方式之性質,反而更增其隱蔽性。
三、與司法人員往還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規定:「律師不得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行為。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亦不得教唆、幫助司法人員從事違法或違反司法倫理風紀之行為。」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款並列可知,律師與司法人員之關係,在案件實體與業務招攬兩個面向上都有規範。
四、受僱人員之管理。《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該條課予律師對其事務所人員之督導責任,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款所稱聘僱業務人員之禁止並列,可知事務所之人力運用亦有其界線。
五、資格借用之禁止。《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合夥或其他任何方式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將律師證書、律師事務所、會員章證或標識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該條處理的是律師資格本身之借用,與業務推展之方式限制分屬不同層面。
六、違反之效果。《律師法》第 39 條柱句規定:「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律師法》第 39 條第 3 款規定:「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可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即構成應付懲戒之事由。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規範常與律師之招攬訴訟禁止、廣告與宣傳之界線一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